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MIT
标题Re: [闲聊] 学生为学校设计海报之着作权归属
时间Mon Jun 29 16:50:17 2009
※ 引述《dosp (digital)》之铭言:
: 着作权归属
: 一、因雇佣关系完成之职务着作
: 受雇人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
: 者,从其约定(着作权法第11条第1项)。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
: 享有。但契约约定其着作财产权规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第2项〉。受雇人之范围
: 包括公务员〈第3项〉。
: 二、因出资关系所完成之着作
: 出资聘请他人完成之着作,除第11条情形外,以该受聘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
: 出资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着作权法第12条第1项〉。出资关系主要适用委任与承揽
: 关系。而受聘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依契约约定规受聘人或出资人享有。未约定
: 着作财产权之归属者,其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第2项〉。着作财产权归受聘人享有
: 者,出资人得利用该着作〈第3项〉。
: 出自
: 林洲富,智慧财产权法─案例式,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7年8月,初版
: 一刷。
: : 举例来说
: : 1.你找相馆拍摄你的照片,原则上这就是一种平行委托关系;着作权是属於你。
: 解:因你为出资受聘照相馆之人员拍照,若无契约约定之下该照相馆为着作人,亦
: 佣有着作财产权。
问:虽然照相馆人员具有着作权,那麽是否表示照相馆人员有权使用该着作(相片)
此时,照片中的人是否可以主张肖像权或着作人格权?
: : 2.我在学校从事行政工作,在工作中所完成的图稿、文件及一切产出之物,着作
: : 权都属学校无异。
: 解: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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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osp:可参考下列网址 06/29 17:48
3F:→ dosp:也可参考 林洲富,智慧财产权法─案例式等书 06/29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