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国考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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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3岁童哭喊「不要」 仍遭性侵2010年09月 …
时间Wed Sep 1 16:49:44 2010
: 惟所实施强暴、胁迫、恐吓、
: 催眠术或其他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必以见诸客观事实者为限
: ,若仅利用未满十四岁之幼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听任摆布之机
: 会予以性交,实际上并未有上揭任何违反被害人意愿之行为者,
: 则仍只能成立对幼女为性交罪,而与强制性交罪之构成要件不合
本段只是说明221与227适用上的差异,最高法院并没有针对此案有
具体的意见表示!!!
: 然A女之此部分证言、卷附受理疑
: 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均无从证明上诉人系以违反被害人意愿
: 之方法为之。是上诉人究竟系以违反A女意愿之方法对其性交?
: 抑系利用A女为其同事之孙女,且当时尚未满四岁,年幼无知不
: 解人事之机会予以性交?倘系前者,其所实行违反A女意愿之方
: 法,具体情形如何?显然均仍欠明了而待厘清。原判决就此构成
: 犯罪之重要事实,并未详加认定,亦未载明其所凭之证据及论断
: 之理由,遽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即有调查未尽及理由不备之
: 违法。上诉意旨执此指摘,非无理由,应认原判决有撤销发回更
: 审之原因。
其次,验伤诊断书用来证明有无违反其意愿本来就是两回事,前者
只是证明有无性交之事实,并无法证明有无违反其意愿,且违反其
意愿是被害人主观之意思,加上被害人只有三岁,亦有可能事後由
家人或是检警人员利用询问技巧加已取得。
最高法院对此部份只是强调高院需就事实部分调查清楚,因为事实
部分不是最高法院要去调查的,判决书内使用了「问号」便可说明
最高法院对此并无所谓肯定本案不符「违反其意愿」之心证,重点
只在判断高院适用法律上有无明显错误之情形。
报章新闻以及脸书的资讯断章取义,真不知道他们究竟有无仔细研
究过这判决书的内容,应该要抓出来检讨的判决书,应该是高院的
内容,这波司法新闻要不是新闻媒体刻意找卖点来爆,就是有心人
刻意在背後操作。
施俊尧老师作风如何在司法圈应该算是赫赫有名,写判决的认真程
度,大家可以参考赵建铭的案子,记者报导这篇新闻时,只提及两
位法官,其实就是想猜哪位是受命法官,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就法
官的排序是以资历深浅排列,最後一个并不就是受命法官,请不要
用高院以下的判断模式,来判断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如果这样都
让人猜到,最高法院不就不用混了。
当一堆人傻傻的看新闻报导,脸书上的胡说八道,如果念过法律的
人是不是应该更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这不就是你学生生涯所学的
最重要的一件事吗?
此类批评司法判决,动用连署要法官下台,那体制内的程序就可以
废掉啦!宪法80条保障独立审判, 第81条规定非受刑事惩戒不得免
职,所以大家不是一直叫法官下台,而是应该尽快呼吁立法院通过
法官法,才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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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麽那边那个人那麽伤心呢? ││││││
因为他是台湾人啊,吃的比我们还毒哩! 2.5ppm ˍ︵ │││ 还好我们
0.5ppm
◥ ◥ 2ppm ╱ ╱▏ ││ 不用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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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ω ╯ 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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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96.114.135
1F:推 tracywu:刚刚在家引发一场辩论...只能说舆论最大,其他都居次 09/01 17:16
2F:推 tracywu:究竟是因为我们的司法让人太失望还是媒体太夸大 09/01 17:17
3F:→ tracywu:只能说法律这东西依旧是需要专业判读的 09/01 17:18
4F:推 edison1003:我好难过老师被批成那样 施老师和秉钧老师是我毕业到 09/02 08:31
5F:→ edison1003:现在每年教师节都会寄卡片的两位老师 尤其施老师更是 09/02 08:33
6F:→ edison1003:常跟我通信 鼓励我或是指导我法律问题 09/02 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