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纽约马拉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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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情报] 司律单科考试3~4小时时代即将来临
时间Wed Sep 9 12:12:41 2009
※ [本文转录自 Examination 看板]
☆情报来源:
考选部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6980&ctNode=1418
☆情报内容: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2009/9/4更新】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
《公(发)布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民国98年9月4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8000703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
《法规本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一 条 本规则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有关考试法规之规定办理。
第 二 条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以下简称本考试)为三等考试,相
当於高等考试三级考试。
本考试及格人员归属审检职组审检职系。
第 三 条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具下列资格之一
者,得应本考试: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
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组、所毕业得有证书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
校相当系、组、所毕业得有证书,并曾修习独立学院以上学校宪法、行政法、民法、民
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学分以上)课程者。
三、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满三年者。
四、经高等检定考试司法官或法务类考试及格者。
第 四 条 本考试分三试举行,第一试及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
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
第一试及第二试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
第 五 条 本考试第一试应试科目二科如下:
一、综合法学(一):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法律
伦理。
二、综合法学(二):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交
易法、法学英文。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五科如下:
一、宪法与行政法。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
五、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
本考试第一试试题题型采测验式试题,第二试试题除国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
题外,其余均采申论式试题。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除国文外应附发法律条文。
第 六 条 本考试第一试应试科目之总分为六百分,依各应试科目占分比重分
配考试时间如下:
一、综合法学(一)占三百分:宪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诉讼法
五十分、国际公法二十分、国际私法二十分、法律伦理三十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二、综合法学(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诉讼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险
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学英文三十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本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总分为一千分,依各应试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试时间如下:
一、宪法与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二、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占三百分,考试时间四小时。
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占二百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试时间三小时。
五、国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测验二十分),考试时间二小时。
第 七 条 本考试第三试口试采集体口试,口试成绩占一百分,并依口试规则规
定办理。
第 八 条 应考人於报名本考试时,应缴下列费件:
一、报名履历表。
二、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内一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四、报名费。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应届毕业,於报名时无法缴交毕业证书,经审查结果暂准报名者,至迟应於本考试第一
试第一天第一节考试前缴验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书;届时未缴交者,不得应考。但特殊
情形经考试院同意者,得延长缴验期限。
应考人报名得以通讯或网路报名方式为之。
第 九 条 本考试应考人於第二试录取通知送达十四日内,应经试务机关指定之
医疗机构办理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或未於规定期间内缴交体格检查表者,不得参
加第三试。
本考试应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
一、视力:矫正後优眼视力未达○‧一者。
二、听力:矫正後优耳听力损失逾九十分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结核痰涂片呈阳性反应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无法治癒,致不堪胜任职务者。
第 十 条 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以第二试、第三试成绩合并计算之;第一试录
取成绩不并入总成绩计算。
第 十 一 条 本考试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一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全程到考人
数百分之三十三择优录取,录取人数如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如其尾数有二
人以上成绩相同,均予录取。
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依需用名额加百分之十择优录取,录取人
数如遇小数点时,采整数予以进位录取,如其尾数有二人以上成绩相同,均予录取。
第二试成绩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或第三试口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均不予录取。缺考之科
目,以零分计算。
本考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并依需用名额择优录取。
各试录取标准,应经典试委员会决议之。
第 十 二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须经训练。训练期满成绩及格,送由公务人员保障暨
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核定,始完成考试程序,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并由司法院或法务部依次派用。
前项之训练,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之规定办理。
应行训练人员,於训练期间得经司法院或法务部指定之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
予以退训,并函送保训会核备。
第 十 三 条 本考试及格人员,自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取得考试及格资格之日起,实
际任职六年内不得转调司法院及法务部暨其所属机关以外机关任职。
前项转调之限制,应於考试及格证书注明,并函请铨叙部查照。
第 十 四 条 本考试组织典试委员会,主持典试事宜,其试务由考选部办理。
第 十 五 条 本考试办理竣事,考选部应将办理典试及试务情形,连同关系文件一
并报请考试院核备。
第 十 六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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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麽那边那个人那麽伤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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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96.114.162
※ 编辑: ericjen 来自: 120.96.114.162 (09/09 12:13)
1F:推 edison1003:唉 改这麽多 补习班又要赚钱了 09/10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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