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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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台北地院「绿妓」的判决书!!!
时间Tue Aug 11 12:40:24 2009
【裁判字号】 98,易,1413
【裁判日期】 980713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裁判全文】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8年度易字第1413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乙○○
之1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8年度侦字第67
42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乙○○公然侮辱人,处拘役贰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缘某姓名、年籍不详之成年人士,於民国97年9 月3 日12时
4 分许,使用「freemanlex」帐号,在由国立台湾大学电子
公告栏系统研究社维护运作之PTT 电子布告栏上,刊登「绿
正妹有市场吗?」之标题,并记载民进党最近活动中常看到
自称「绿正妹」之部落客出现等语,及设置连结系统可供点
选浏览甲○○照片,而指甲○○即为「绿正妹」,以供其他
不特定人留言讨论。嗣乙○○於97年9 月3 日12时26分许,
在美国地区内某处,上网加入前揭标题区内讨论後,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故意,於上开属公众得以共见共闻场合,张贴「
我只能说蓝正妹绝对比这几个绿妓正太多」等词,而公然对
甲○○辱骂「妓」等语,以此方式贬损甲○○之名誉。
二、案经甲○○诉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为在中华
民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4 条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为前揭
行为之地点,虽系在中华民国领域外,然该刊登「绿正妹有
市场吗?」标题之网页,既系由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公告栏系
统研究社维护运作,且中国民国领域内之不特人经由该网页
,均可共见共闻上开标题之讨论内容,是其犯罪结果之发生
地是在中华民国境内,依上开条文规定,应认为在中华民国
领域内犯罪。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
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陈述,
虽不符前4 条之规定,而经当事人於审判程序同意作为证据
,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
者,亦得为证据。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於法院调查证据
时,知有第159 条第1 项不得为证据之情形,而未於言词辩
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者,视为有前项同意,刑事诉讼法159 条
第1 项、第159 条之5 分别定有明文。查告诉人甲○○於警
询中之陈述,固系被告以外之人之审判外陈述,而属传闻证
据,惟检察官、被告乙○○就上开审判外之陈述,於本院审
理中,并不争执证据能力(仅争执证明力),复未曾於言词
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而本院审酌该证人之陈述作成时之情
况,并无违法取证及证明力过低之瑕疵,亦认以之作为证据
为适当,依前揭规定说明,自得为证据。
贰、实体方面
一、讯据被告固不否认有於上开时、地,在网路刊登「绿正妹有
市场吗?」之标题讨论区内,张贴「我只能说蓝正妹绝对比
这几个绿妓正太多」等语,惟矢口否认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
,辩称:因为留言版的推文空间只有一行,常常因句子超过
一行而造成断行现象,所以伊要推文时都会尽量用精简的词
句来表达,
伊所说「绿妓」一词,并不是有毁损他人名誉之
用语,当时伊用「绿妓」是要表达绿色的艺妓,是指唱歌的
艺妓及跳舞的艺妓,并没有指摘或传述诋毁他人名义之意思
。另伊张贴这句话时,也没有针对任何人,且以该讨论区连
结至部落格照片数量就有300 张以上,何以说伊写「这几个
」就包含告诉人云云。经查:
(一)某姓名、年籍不详之成年人士,於97年9 月3 日12时4 分许
,使用「freemanlex」帐号,在由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公告栏
系统研究社维护运作之PTT 电子布告栏上,刊登「绿正妹有
市场吗?」之标题,并记载民进党最近活动中常看到自称「
绿正妹」之部落客出现等语,及所设置之连结系统可供点选
浏览告诉人照片,以供其他不特定人留言讨论。而被告确实
有於97年9 月3 日12时26分许,在美国地区内某处,上网加
入前揭标题区内讨论,并张贴「我只能说蓝正妹绝对比这几
个绿妓正太多」等词之事实,为被告所不否认,核与告诉人
於警询中指述情节相符合(见97年度侦字第10703 号侦查卷
第24页至第25页),复有卷附中华电信数据CRIS查询单结果
档、国立台湾大学电子布告栏系统研究社函附「littlepana
da」帐号申请资料、上网时间资料、97年9 月3 日PTT 布告
栏关於「绿正妹有市场吗?」
相关连结点选照片资料各1 份
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虽被告以前揭情词置辩,惟查:所谓侮辱乃对他人为有害於
情感名誉之轻蔑表示,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
难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为本身须具有侵害他人感情
名誉之一般危险,始足当之。而依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编
纂之国语辞典修订本(网路版),关於「妓」字之释义,解
为「古代以歌舞娱乐宾客的女子」、「今则专指卖淫的妇女
」,此有网路查询、列印资料1 在卷可稽(见本院卷附),
抑且,衡诸现今社会对於「妓」字之使用已不复见有人是指
称歌舞娱宾客之女子之情,显见「妓」字一词已因社会变迁
赋予新语文含意,并系专指卖淫妇女之用,且对一般未从事
性工作之妇女指称为「妓」,已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
感受到难堪,为侮辱之词无误。而被告年届30余岁,美国旧
金山州立大学毕业,为受高等教育之人,有本院审理笔录1
份在卷可稽(见本院98年6 月29日审判笔录5 页),以被告
学识背景、社会经验,对此自当知悉甚详,其犹对他人指为
「妓」,自是侮辱,至为明确,被告辩称所用之「绿妓」一
词是指「绿色艺妓」,并无毁损他人名誉云云,显系临讼责
之词,不足采信。又观诸被告系在标题为「绿正妹有市场吗
?」之讨论区内张贴:「我只能说蓝正妹绝对比这几个绿妓
正太多」等语,而
该讨论区确实设置有连结系统可供点选浏
览告诉人照片等情,均如前所述,是依此情节观之,被告辱
骂「妓」之对象,自是指告诉人无讹。
(三)综上,被告前开辩解,显系卸责之词,不足采信。本件事证
明确,被告所为公然侮辱之犯行,洵堪认定,应予依法论处
。
二、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 条第1 项公然侮辱罪。爰审酌
被告系美国旧金山州立大学毕业,受高等教育之人,本应仅
言慎行,尊重他人,却在公众得以共见共闻场合辱骂告诉人
,所为实属非是,且被告犯罪後犹否认犯行,玩弄文字,更
不足取,及迄今仍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等一切情状,量处如
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309 条
第1 项、第41条第1 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1 ,判决如主
文。
本案经检察官杨雅清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98 年 7 月 13 日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赖淑美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切勿迳
送上级法院」。
书记官 许翠燕
中 华 民 国 9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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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告的败笔就是,相簿连结只要连到相簿首页就好,他竟然
连到个人照片的地方,反而让行为客体得以确定,看来上诉也救
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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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麽那边那个人那麽伤心呢? ││││││
因为他是台湾人啊,吃的比我们还毒哩! 2.5ppm ˍ︵ │││ 还好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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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96.11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