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蕃茄红了)
看板MCU-LAW
标题[新闻] 法院调解、和解离婚成立 立法院三读通过
时间Wed Apr 15 22:21:32 2009
《 民事 》 法院调解、和解离婚成立 立法院三读通过
资料来源法源新闻:2009-04-15
立法院於昨(十四)日三读通过增订「民法第1052条之1条文」
,以後想要离婚的人,除了透过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的方式外,也可
以透过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的方式,使婚姻关系消灭。
参照现行规定,除了民法第1049条规定两愿离婚外,还有所谓的
裁判离婚。依同法第1052条第1项各款规定,裁判离婚原则上限
於该条各款所列事由,若有上开以外的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
依同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
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往往一时冲动,不见得考虑到财产或子女亲权问
题;如果没办法协议离婚,提起离婚诉讼时,往往互揭疮疤,一场诉
讼下来,不管有没有离婚成功,关系已形同水火。而新修正的离婚规
定,使怨偶可以在法院人员协助下,理性的决定要不要继续维持婚姻
,甚至也可以平和冷静地解决两人的财产还有子女亲权等复杂的问题
,对於子女权益的保障,其实是比较可以兼顾的。
以往法院实务,只劝合不劝离。所以,纵然当事人已经在法院调解离
婚成立,仍必须当事人双方共同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婚姻
关系才消灭。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而不去登记,法院的调解等於白忙
一场。而依新修正的规定,只要在法院调解或和解成立,婚姻关系就
消灭。
由於法院调解或和解离婚成立後,无须双方当事人前往户政事务所办
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消灭,为了使当事人身分关系与户籍登记一致
,并保障交易安全,新修正的民法第1052条之1特别规定,
调、
和解离婚成立,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管户政机关,以名实相符,避免
发生弊端。
--
为什麽那边那个人那麽伤心呢? ││││││
因为他是台湾人啊,吃的比我们还毒哩! 2.5ppm ˍ︵ │││ 还好我们
0.5ppm
◥ ◥ 2ppm ╱ ╱▏ ││ 不用吃…
◤ ◥ ◤ ◥ │ ̄▏ ˍ 0ppm
| | | ╱ ╱ ﹨
◥◢  ̄ (||) ω ╯ ㄦ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148.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