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蕃茄红了)
看板MCU-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在这里先谢谢所有回술…
时间Wed Sep 3 11:43:29 2008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铭言:
: ※ 引述《edison1003 (HEART STATION)》之铭言:
: : 浅见以为,若属恶意遗弃,乙女可主张第1052条第1项第5款离婚事由,
: : 或可主张同条第2项其他重大事由,惟须注意难以维持婚姻之要件,
: : 观夫妻双方依同法第1001条本文定明互负同居义务,除但书之情形依通说
: : 可为暂时拒绝同居之抗辩权外,本於婚姻之目的,当需负同居义务无待赘述,
: : 目前亲属法立法潮流皆以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主,法院在面临离婚之诉时,
: : 应衡量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与原告诉请裁判离婚之事由实体状况做出合理裁判。
: 推 ericjen:应该是直接进入调解程序吧???民诉§404Ⅱ本文 09/03 01:29
: ^^^^^^^^^^^^^^^^^^^^^^^^^^^^^^^^^^^^^^^^^^^^^^^^^^^^^^^^^^^^^^^^^^^^^^^^^^^
: 实体面姑且不论,就程序面而言,法律依据精确而言,是民事诉讼法第577条,之後透过
: 第577条第2项去准用调解程序。若直接引用404条第2项本文,恐尚嫌速断,过於跳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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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大说的对阿!!!的确是先引用民诉第577条
我想说直接点出结论,就忽略过程了XD
感谢S大的指正<(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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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Hate 心情 ◎ 干拎娘 谢谢你 9527
爆!cestneko/SyL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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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Hate 心情 ◎上吧!高捷男!不成功便水桶!
爆!moboo/lovegy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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