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ison1003 (HEART STATION)
看板MCU-LAW
标题Re: [问题]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在这里先谢谢所有回술…
时间Tue Sep 2 12:50:47 2008
※ 引述《sebice (sebice)》之铭言:
: 甲夫乙妻与乙妻之父亲与丙子於台北市同租房子,某日
: 甲与乙吵架,甲因无法忍受,带丙回甲之父母亲家中
: 同住,2个月後,乙女欲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裁判
: 离婚之诉。试问:法院可能做出何种裁判?
浅见以为,若属恶意遗弃,乙女可主张第1052条第1项第5款离婚事由,
或可主张同条第2项其他重大事由,惟须注意难以维持婚姻之要件,
观夫妻双方依同法第1001条本文定明互负同居义务,除但书之情形依通说
可为暂时拒绝同居之抗辩权外,本於婚姻之目的,当需负同居义务无待赘述,
目前亲属法立法潮流皆以考量未成年子女利益为主,法院在面临离婚之诉时,
应衡量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与原告诉请裁判离婚之事由实体状况做出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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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1.1.13
1F:推 sebice:谢谢你 09/03 00:23
2F:推 ericjen:应该是直接进入调解程序吧???民诉§404Ⅱ本文 09/03 01:29
3F:→ edison1003:感觉他是要问实体 调解应是程序 09/03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