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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会议 时间: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华民国刑法九十四年修正施行後之法律比较适用决议案 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下称新法; 修正前刑法下称旧法)後,有关新旧法之适用原则如下: 一、法律变更之比较适用原则 (一)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系规范行为後法律变更所生新旧法律比较 适用之准据法,於新法施行後,应适用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为「从 旧从轻」之比较。 (二)基於罪刑法定原则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 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必行为时与行为後之法律均有处罚之规定,始有 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适用。 (三)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亦有罪刑法定原则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之适用,其因法律变更而发生新旧法律之规定不同者,依新法第一条、第 二条第一项规定,定其应适用之法律。至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仍 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四)比较时应就罪刑有关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 、结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减轻暨其他法定加减原因(如身分加减)与 加减例等一切情形,综其全部罪刑之结果而为比较。 (五)从刑附属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依主刑所适用之法律。 二、刑法用语之立法定义 新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公务员,包括同项第一款之职务公务员及第二款之 受托公务员,因旧法之规定已有变更,新法施行後,涉及公务员定义之变 更者,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三、刑 (一)主刑  1.罚金刑 新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罚金刑为新台币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计算之, 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2.刑之重轻 刑之重轻标准,依裁判时之规定。 (二)易刑处分 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及期限,新法施行後,应依新 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四、累犯 新法施行前,过失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二条 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五、数罪并罚 (一)定应执行刑 新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增订罚金与死刑并予执行;第五款提高多数有期徒 刑合并应执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 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裁判确定前犯数罪,其中一罪在新法 施行前者,亦同。 (二)想像竞合犯 新法第五十五条但书系科刑之限制,为法理之明文化,非属法律之变更。 (三)牵连犯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之行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 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行为 在新法施行後者,该部分不能论以牵连犯。 (四)连续犯 1.连续数行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 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部分之数行为, 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该部分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若其中部分之一行为或数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该部分不能论以连 续犯。 2.常业犯之规定删除後之法律比较适用,同前。 六、刑之酌科及加减 (一)新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为法院就刑之裁量及酌减审认 标准见解之明文化,非属法律之变更。 (二)新法施行前,犯新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至第六款增订之罪名者,新法 施行後,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三)犯罪及自首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 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滩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自首在新法施行後者,应适用新法第六十二条之规 定。 (四)未满十八岁之人在新法施行前,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罪者,新法 施行後,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五)新法施行前,犯法定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之罪,有减轻其刑之原因 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 法律。 (六)新法施行前,法定罚金刑有加减之原因者,新法施行後,应依新法第 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七、缓刑 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缓刑之宣告,应适用新法第七十四条 之规定。 八、保安处分 (一)监护处分或酗酒禁戒处分之事由,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 ,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其具体情形,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 法律。 (二)强制工作或强制治疗之事由,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应 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三)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之事由,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 其许可执行,应依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最有利於行为人之法律。 九、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 刑罚法律就犯罪是否规定须告诉 (或请求) 乃论,其内容及范围,暨其告 诉或请求权之行使、撤回与否,事涉国家刑罚权,非仅属单纯之程序问题 ,如有变更,亦系刑罚法律之变更,而有新法第二条第一项之适用。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 -- 15 ˇHate 心情 ◎ 干拎娘 谢谢你 9527 爆!cestneko/SyLvE 15 ˇHate 心情 ◎上吧!高捷男!不成功便水桶! 爆!moboo/lovegy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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