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黑心事业正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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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 587 号
时间Sun Jan 2 18:51:11 2005
发文单位:司法院
解释字号:释字第 587 号
解释日期:民国 93 年 12 月 30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22 条 (36.12.25)
民法 第 1055、1055-2、1063、1089、1094 条 (91.06.26)
民事诉讼法 第 589、594、595、596 条 (92.06.25)
解 释 文: 子女获知其血统来源,确定其真实父子身分关系,攸关子女之人格权
,应受宪法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
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前项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证
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诉。但应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
内为之。」系为兼顾身分安定及子女利益而设,惟其得提起否认之诉者仅
限於夫妻之一方,子女本身则无独立提起否认之诉之资格,且未顾及子女
得独立提起该否认之诉时应有之合理期间及起算日,是上开规定使子女之
诉讼权受到不当限制,而不足以维护其人格权益,在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
人格权及诉讼权之意旨不符。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号及同院
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七一号判例与此意旨不符之部分,应不再援用。有
关机关并应适时就得提起否认生父之诉之主体、起诉除斥期间之长短及其
起算日等相关规定检讨改进,以符前开宪法意旨。
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法规或判例,经本院依人民声请解释认为与宪
法意旨不符时,其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者,得以该解释为基础,依法定程
序请求救济,业经本院释字第一七七号、第一八五号解释阐释在案。本件
声请人如不能以再审之诉救济者,应许其於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以
法律推定之生父为被告,提起否认生父之诉。其诉讼程序,准用民事诉讼
法关於亲子关系事件程序中否认子女之诉部分之相关规定,至由法定代理
人代为起诉者,应为子女之利益为之。
法律不许亲生父对受推定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认之诉,系为避免
因诉讼而破坏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谐及影响子女受教养之权益,与
宪法尚无抵触。至於将来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宽此类诉讼,则属立法形成之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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