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黑心事业正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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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 586 号
时间Sat Dec 18 21:40:49 2004
发文单位:司法院
解释字号:释字第 586 号
解释日期:民国 93 年 12 月 17 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23 条 (36.12.25)
证券交易法 第 43-1、178、179 条 (77.01.29)
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事项要点 第 3、4 条
(84.09.05)
解 释 文: 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後更名为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於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九月五日订颁之「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一项取
得股份申报事项要点」,系属当时之证券交易主管机关基於职权,为有效
执行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之必要而为之解释性行政规则
,固有其实际需要,惟该要点第三条第二款:「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
女及二亲等以内亲属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超过三分之一之公司或担任过半
数董事、监察人或董事长、总经理之公司取得股份者」亦认定为共同取得
人之规定及第四条相关部分,则逾越母法关於「共同取得」之文义可能范
围,增加母法所未规范之申报义务,涉及宪法所保障之资讯自主权与财产
权之限制,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法律保留原则,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
,至迟於届满一年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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