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yfish (☆喜欢☆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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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转录]李茂生刑总课有来问问题的请看这边
时间Thu Oct 14 11:57:5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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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ztan (姓林的给我滚下线) 看板: B92A012XX
标题: [转录]李茂生刑总课有来问问题的请看这边
时间: Thu Oct 14 09:55:41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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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ackb (GOGO安室演唱会!!!!!!!!!) 看板: B92A011XX
标题: 李茂生刑总课有来问问题的请看这边
时间: Thu Oct 14 00:06:44 2004
基本上我询问老师的结果,你们问的问题是比较边缘的事例,
所基本上,同意在构成要件还是要认识的。
在杀人罪讨论的部分,其保护是生命法益,若在此时有所谓被害人同意
的情形,则通常会落入加工自杀的同意杀人之讨论,当然,自我决定的
内涵基於君父的思想会做到某种程度的限缩,或者自我决定本身是否为
原权的事情就是将来你们大三大四可以再学的,於此不论。
在加工自杀的情形,基於有此立法之下,同意是作为构成要件,而亦须
认识之。然而,加工自杀成为一个独立处罚的条文,其保护的法益必须
有所了解:若认为生命可以完全的放弃,那麽加工自杀变成只能从行为
无价值的观点去解释﹝没有结果的法益侵害,只好从行为本质去非难之
﹞,这当然不是我们会采的看法。那麽如果将其法益解释成生活的利益
,那麽对於生活的利益可以做如何的放弃?这就必须从自我决定、生命
身体的健康、来和生活的利益做一个连结,再讨论在什麽样的时点生活
的利益可以真正的放弃。
所以可以了解的是,这边存在着两个架构下的同意,加工自杀本身的构
成要件就有一个同意,但是再穿透违法论的时候可以发现有一个所谓真
正的被害人同意继续存在其中。讲清楚一点,今天a要杀b,b有同意。
客观上a杀了人,b也同意,成立加工自杀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违法论的
时候,我们仍然要看b的同意在违法论中的被害人同意是否有能量阻却违
法。可惜的是被害人同意必须和法益相结合讨论,如果在此肯认自我决定
权必须有完整的生命身体和他人沟通创造社会领域,那麽讲白话一点就是
你好歹也要有完整的生命身体和别人一同存在一个场域里面沟通,这时候
谈自我决定权才有意义嘛!亦即保护的法益是“生活利益”,那麽保护的
法益就是“你生活上於社会群体中享有的人际利益”,既然如此,你没有
一个健全的表达语言之外表时,那麽你无法进行社会沟通,这时候你要谈
什麽生活利益?那麽生活利益还值不值得保护?显而易见,这就是安乐死
的问题。
因此把话拉回来,构成要件的同意不过是一个客观的判断,而於责任的时
候故意当然对此也要有认识。
但是,问题来了,如果没认识呢?
今天b跟a说,来杀我吧!可惜我们可爱的a根本没听到就把b杀了,客观上
是什麽罪?是加工自杀,问题是a没有认识,也就是说a认识的内容是“杀人”。
在这边如果你是主观主义论者,那麽这边存在着a杀人的意念,但是客观上他
却不构成杀人,主观主义会说这种主观需要预防,不然他以後有同样的念头
继续杀人岂不危险!这次算这小子运气好,客观上不算杀人,但是他妈的应
该还是要干他一下子,所以算他杀人未遂好了!因为主观上你想要杀人,但
是客观上刚好人“不算杀人罪的死嘛”!如果你是抱持着预防思想,有这样
的结论是很合理的。
如果是客观主义,那麽客观上成立什麽罪,主观只和客观何致部分才成罪,
不管是客观多跑出来,或主观都跑出来,都不甘我们的事。
所以a就客观部分,可能成立加工自杀,或者无罪。
请问你们要选哪一个?
选无罪,是可以。但是社会会干死你。
所以老师藉着系统解释,对於自我决定采意思方向说的想法之下,意即在
原本违法论中只需要有效同意存在即可的解释之下,把这部分带到加工自
杀的构成要件,说在这个特殊事例下,这个同意的认识可以不用。只有同
意存在即可。若按照如是说法,则a就成立加工自杀罪。
这後面还牵扯到刑法事後处理机能的问题,以及最基本对於犯罪处理态度
的问题,这我就先不论了,否则真的太长了,怕各位同学在电脑上看得吃力。
如果有什麽问题,回文章或寄信皆可。不过我最近比较忙一点,可能不一定
有办法当天回信,请同学原谅小的不是。
pu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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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把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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