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黑心事业正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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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何克昌:成立三一九调查委员会宜再深思
时间Fri Aug 20 04:50:06 2004
何克昌:成立三一九调查委员会宜再深思
国亲及民进党分别要立法成立三一九枪击案的调查委员会,笔者
抱持保留的看法,认为无济於了解三一九枪击案的真相,反而影响司
法的公平性。
我国最早的检察官制度设立在清光绪三十二年(一九○六年)的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凡大理院以下审判厅局均
须设有『检察官』,其检察局附属该卫署之内;检察官於刑事有起公
诉之责。检察官可请求用正当之法律。检察官监视判决後正当施行。
」从当时的典章制度,尚看不出检察官具有侦查功能。但仅隔三年,
到清宣统元年(一九○九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就规定检察官职权
之一就是「遵照刑事诉讼律及其他法令所定,实行蒐查处分,提起公
诉,实行公诉,并监察判断之执行。」(该法第九十条),换言之,
检察官的角色功能就是实行「侦查」。
一直到民国成立之後,国民政府於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公
布法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官的职权为:「一、实施侦查、提起公诉、
实行公诉、协助自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二、其他法
令所定职务之执行。」(该法第二十八条),沿用迄今都未改变。
然而,体制上既已有检察体系可供运用,为何舍此不为,反而各
党派竞相成立侦查体制以外的调查委员会?推论应该是目前检察体系
尚未缉获凶手,供社会各界了解枪击案发生的原因,如果是如此,则
笔者模拟调查委员会成立之後的情况:
一、何人负责侦查?
是检察官,还是调查委员,还是另设其他侦查人员?如果是检察
官负责,则与现制无异;如果是调查委员,或是其他侦查人员,则调
查委员,或是其他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可能高於具有侦查经验的检察
官吗?如果侦查能力未高於检察官,则何须舍弃现制的检察官?唯如
果侦查能力高於检察官,则何以该专业之侦查人员未纳入侦查体制?
是制度问题,还是人为问题?
二、何人负责侦查结果的决定(事实认定及法律认定)?
是检察官,还是调查委员等其他人员?如果是检察官,则与现制
无异;如果是调查委员等其他人员,则变成在检察体系之外,另行创
设第二种侦查体系,参照大法官会议第三九二号解释意旨,是否创设
行政、司法以外的第三权?是否合宪?
三、何人负责侦查的成败责任?
此部分,再详细说明如下:调查委员会成立之後,可能顺利缉获
凶手,也可能无法顺利缉获(例如美国甘乃迪总统枪击案);如果顺
利缉获凶手,则何人决定要起诉或不起诉?是检察官,还是调查委员
等其他人员?如果是检察官,则与现制无异;如果是调查委员等其他
人员,是否侵害司法权(前述第三九二号解释参照)?反之,如不幸
,仍未能顺利缉获凶手?则何人要对社会负责?
其实,笔者不了解的是,为何各党派要成立侦查体制以外的调查
委员会?如果是因为现行检察体系的检察官缺乏侦查能力,或社会无
法信服检察体系侦查公平性的话,则应针对此项问题谋求改善,而不
是再叠床架屋另设侦查体系;否则,以本案为例,凶手顺利查获之後
,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为杀人未遂,及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但杀人未遂的刑期为五年以上,而持有改造枪枝的刑期为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在一般刑案而言
,算是中度刑期案件。为一个中度刑期案件设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且
设立之後,成效如何,又无法预期,是否值得社会各界再深思?尤其
社会上比此次枪击案更重大的刑案,不知凡几,如果每一件重大刑案
都援例设立调查委员会,除重复浪费社会资源之外,形同检察体系瓦
解,反之,如不准其他重大刑案援例设立调查委员会,则设立的公平
性何在?司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否因此荡然无存?
因此,对於我国是否在检察体系之外,另行设立调查委员会,请
社会各界除考虑政治因素之外,再从司法公平正义的观点,多加深虑
,以建立醇化的法治社会。
(作者何克昌╱屏东地检署检察官)
【93年8月19日 自由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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