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黑心事业正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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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何赖杰、杨云骅、程明修:难以服膺宪政主义
时间Fri Aug 20 04:47:51 2004
何赖杰、杨云骅、程明修:难以服膺宪政主义的政治邪灵──三一九特调会
最近,立法院拟审议「三一九枪击总统副总统事件特别调查委员
会条例」草案,基於以下理由,我们难以赞同草案:
首先,民主宪政国家的核心价值之一在於权力分立。这不仅包括
国家机关形式上与功能上的分立,最重要的精神在於分立机关间形成
一监督与制衡的体系。根据国亲版草案第四条规定,特调会之法律地
位为一独立行使职权之组织,「对全国人民负责,不受其他机关之指
挥监督」。衡诸特调会之其他职权,其行使调查权、对人民科处刑罚
甚至指挥检警,权力之大,无出其右者。果真成立,全无其他制衡机
制,将俨然成为宪政上一个完全不受节制的权力怪兽。这种政治邪灵
连基本的制衡监督机制都无,又何能奢言服膺宪政主义,「对全国人
民负责」?
其次,国亲版草案第二条第二项对於各政党(团)推荐之人数规
定,民进党六人,国民党五人,亲民党四人,台湾团结联盟及无党联
盟各一人,合计十七人。第六条规定,本会之决议,应经过半数委员
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本会调查之报告定稿及公布,
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行之。如此比例明显失衡,因为泛蓝九人已
足以左右特调会之所有决定。再加诸立法院目前的政治生态,民主多
数决的宪政意义实已形销骨毁。
再者,此一调查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在於「调查真相」,则理所当
然的法律要赋予其各种的调查措施方得以竟其功。在现代法治国家内
,发现真相并不是一「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发现真相所必然带来
的如「侵犯人权」或其他破坏法益的後果,也应该一并考虑、斟酌。
然而,国亲版草案第八条规定特调会之「调查权」,包括调阅文件、
询问政府机关或有关人员,并可命相关人员接受身体检查及测谎,其
行使之权限已几近广义司法机关之强制处分权限,其严重涉及人身自
由之限制,应属於宪法第八条之宪法保留事项,岂可仅由一民主正当
性贫乏,实质正当法律程序欠缺之政治怪兽恣意行使?在草案里,诸
如「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权力监督、制衡」等基本原
则全部被忽略,只看到全面的「配合」、「协助」、「调查」、「不
得规避、拒绝」、「处罚」、「禁止」、「指挥」、「命令」等极度
权力的字眼充斥。
其实,国亲版草案第八条规定的问题,罄竹难书。例如,行使主
体太过广泛,草案规定「本会及本会委员」均得为调查行为,日後不
难想见,除了接受委员会的调查外,极有可能还要受到个别或少数委
员的「侦骑四出」、「穷追猛打」的调查!再如,行使要件模糊笼统
,草案规定了各式各样的调查行为,甚至最後还加上了「其他必要之
调查行为」的概括条款,对此可用「包山包海」来形容亦不为过,但
对於这些可能造成极严重侵犯人权措施的发动及执行,条文仅是极粗
略的规定:「为行使职权,得为下列调查行为」而已,完全没有任何
客观、明确的要件限制,简单的说,就是「任凭己意」即可决定,并
且受调查的对象「不得以涉及国家机密、营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
任何理由」规避、拒绝,违反者还要科以高额罚锾;这些设计完全违
背宪法上明确性原则的要求,并且严重侵害人民基本权利的核心。又
如,根本没有救济途径,亦即,在「铺天盖地、几无限制」的调查措
施之後,更令人讶异的是,草案完全忘记了「救济程序」的赋予,也
就是说,即使人民认为调查措施违法、不当,也只能摸摸鼻子,自认
倒楣算了,谁教「万般皆下品、唯有真相高」!
最後,国亲版草案第九条甚且规定,特调会或其委员得借调或「
指挥」各检察官等人协助调查,必要时甚至於还得「命」检察官声请
搜索或羁押,对不从命者得施以重至一百万的罚锾,还得连续处罚。
这不但是「外行领导内行」,更重要的是给委员会指挥、命令检察官
的权力,殊难想像,因为委员会变成检察官的上级机关,而委员会又
不受任何机关或人民监督,人民如因委员会或检察官违法或不当之侵
害,又无法向委员会或检察官追究责任,显然是权责不分,违背宪政
体制。
膨胀的权力不一定能够发现真相,未来,万一无所节制的特调会
滥权,谁来调查真相?
(作者何赖杰╱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杨云骅、程明修╱东吴
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93年8月18日 自由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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