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jen (杀人放火金腰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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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新讯]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时间Wed Apr 21 22:55:05 2004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09300077601 号令修正公布第 61
条条文
第 61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一、利用汽车犯罪,经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
二、抗拒执行交通勤务之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人员之稽查,因而引
起伤害或死亡。
三、撞伤正执行交通勤务中之警察。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前项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并处新台币三
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锾。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因而肇事致人受伤者,记
违规点数三点;致人重伤者,吊扣其驾驶执照三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项第一款情形,在判决确定前,得视情形暂扣其驾驶执照,禁止其驾
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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