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yCheng (教主)
看板MACAU
标题Re: [问题] 请问更换由外国发出的驾照
时间Fri May 22 12:03:22 2009
※ 引述《sun3star (好烦呀)》之铭言:
: 由外国发出的驾照
: 请问想要更换由外国发出的驾照至澳门驾照
: 有哪些地区澳门是接受的呢??
: 就是说有哪些地方的驾照可以免试直接更换成澳门驾照呢?
根据 《道路交通规章》:
第七十三条(外国执照)
一、《道路交通公约》加入方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之驾驶执照、因互惠制度而容许持
驾驶执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其境内驾驶之国家或地区发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之驾
驶执照,又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外地获发之驾驶执照(国际驾驶执照除外),其持有
人如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可自定居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日或取得上述驾驶执照後首次进入澳
门特别行政区之日起计一年内,免试换领由民政总署发出之驾驶执照:
a) 递交所持外地驾驶执照之认证副本,如该执照之签发实体规定只准使用执照正本,则
应递交执照正本;
b) 符合本规章第六十条及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所指要件。
二、为申请换领执照,持有人应在申请书内声明其所持驾驶执照真实且有效,并声明其未
有被禁止驾驶,此外,尚须证明其身心健康,以及递交一份证明其在执照签发地居住
不少於六个月之文件,但主管实体可应利害关系人以适当理据提出之申请,免除其递
交该文件。
三、对为换领目的而递交之证明文件之真实性或其附注有疑问,权利人应递交澳门市政厅
要求之附加证明,但澳门市政厅得拒绝该换领,并得根据《道路法典》第五十二条之
规定,建议利害关系人重新接受驾驶考试。
四、当执照并非以葡文、中文、法文或英文书写,则应附同葡文或中文之官方译本。
五、澳门市政厅应将作为换发对象之证明文件正本送交原发出实体,如发现该等文件并非
真实或并非依法获得时,并附上给予通知之请求。
六、如被交换之执照载有职业驾驶员之类别,或权利人出示证明其在驾驶执照发出国从事
司机职业之文件,则应在驾驶证上作职业驾驶员类别之附注。
七、当外国之执照并非凭通过考试而获得或考试对投考人能力之要求程度低於澳门现行法
例所规定者,得拒绝该换领。
八、第3/2007号法律第八十条第一款(一)项至(三)项所指文件持有人在澳门特别行政
区驾驶之期间上限为一年。
九、持上款所指文件於上款所指期间之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者,科处罚款澳门币1,500
元。
十、上款之规定不适用於:
a) 已按本条之规定向主管实体申请换领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之驾驶员,直至其接获
申请不予批准之通知之日为止,又或直至其获发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执照为止;
b) 证明在最近六个月期间於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连续逗留不少於三个月之驾驶员。
十一、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之驾驶执照采取互惠待遇之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出之驾驶执照
之持有人,如相关互惠制度要求登记,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十四日,且拟
在此十四日期间之後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者,必须前往治安警察局办理有关登记
。
十二、违反上款规定者,科处罚款澳门币300元。
<道路交通公约>的国家及地区一览表 (以英文字首排序)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澳洲
奥地利 孟加拉 巴巴多斯 比利时
贝宁 波兹温纳 保加利亚 柬埔寨
加拿大 中非共和国 智利 刚果
象牙海岸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斯洛伐克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斐济 芬兰 法国
格鲁吉亚 加纳 希腊 危地马拉
海地 教廷 匈牙利 香港
冰岛 印度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吉尔吉斯斯坦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黎巴嫩 莱索托
卢森堡 澳门 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里 马尔他 摩纳哥
摩洛哥 纳米比亚 荷兰 新西兰
奈及尔 挪威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拉圭
秘鲁 菲律宾 波兰 葡萄牙
台湾 南韩 罗马尼亚 俄罗斯
卢旺达 圣马力诺 塞内加尔 塞拉纳窝内
新加坡 斯洛伐克 南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瑞典 瑞士 叙利亚阿拉伯共和国
泰国 多哥 千里达及多巴哥 突尼西亚
土耳其 乌干达 英国 美国
委内瑞拉 南斯拉夫 津巴布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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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拥有 中 港 澳 台 驾驶执照 + 大客车 + 大型重机 驾照 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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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6.96.128
1F:推 XiJun:塞拉纳窝内... 我要google才知道原来是塞拉里昂....囧 05/22 13:49
2F:→ XiJun:澳门几时会用d咁神奇的译名....囧 05/22 13:49
3F:→ JackyCheng:是...真的很怪~ 05/22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