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rI1 (karll巧克力大战川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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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官培训任用亟待改革
时间Tue Mar 4 19:35:02 2008
加快落实多元任用制度扭转人员紧缺影响效率局面
当前,作为司法官的澳门法官和检察官严重紧缺,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检察院,除加快司法官的培训外,也迫切需要落实法定的司法官多元任用制度,从而及时扩充司法官的人数,尽快扭转因人员紧缺而影响司法效率的局面。
根据回归後制订的《司法官通则》,澳门司法官的任用实施多元制:主要的任用方式是,以“确定委任”(即俗称的“终身制”)任命通过司法官培训课程者担任司法官;但同时也可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其他符合法定资格者担任司法官。这样的“定期委任”为期三年,可以续期。法定的任职资格十分明确,共有三项:(一)符合担任公务员的一般条件;(二)具有法律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三)熟悉澳门法律体系。
这一灵活的、多元化的任用方式,并不违背司法官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程序,以及高门槛、严任用的选任机制。这是由於在选拔前述“非终身制”的法官或检察官时,同样必须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条件,确保“高专”、“高能”、“高德”。也就是保证这些司法官在专业知识、语言、思维、技能、信仰、道德等层面,都要达到较高的水准。这也是保证司法官的质素,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所要求的。
任命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司法官,固然有其优点,但现代社会对司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官一方面必须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法律业务知识;另一方面,也应当拥有丰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经历、掌握社会发展脉搏的能力。後者正是在为期两年的司法官专职培训中,难以立即获得或积累的。也就是基於这个原因,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制度中,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法学家、其他法律专业工作者,虽然具体的职务内容不同,但都是有着浓厚的“一体化”色彩,允许在这些不同的职业之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彼此进行充分的人员交流。无论是
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积极招揽具备丰富法律职业经验、更为广泛的社会接触面的优秀法律人才,例如律师、法学家、法律工作者等,担任法官或检察官,都是十分普遍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不单能够及时选任适当的法律人才,填补司法官的人员缺口,也有助於弥补专职培训课程固有的某些缺陷,提升司法官的综合质素。从澳门的实际情况看,目前仍存在一定数量、符合担任司法官资格的本地优秀法律专业人才。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立法者原有的良好制度设计,在回归後多年来的司法官的实际任用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目前,尚未有任何一名法官,是以“定期委任”的方式获得任命;也仅得一名检察官曾以此方式获得任命。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澳门法院还多次从葡萄牙聘任了为数不少的葡籍法官来澳短期任职。其弊病包括不利本地高质素法律人才培养、对澳门社会完全缺乏了解、不谙中文等。就连终审法院院长在近期的司法年度讲话中,也不得不有所提及。
从“司法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出发,在澳门司法官任用这一问题上,一味的抱怨、等待,墨守成规,守株待兔,肯定难以解决问题。在当前澳门法院、检察院案件激增的情况下,是时候真正落实法律规定的司法官多元任命制度了。只有有效地缓解了司法官严重紧缺的状况,才能避免大量案件被长期,或者无限期地拖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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