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macau (新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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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轻轨兴建提出听证
时间Thu Feb 21 22:01:49 2008
特区政府宣布决定耗资数十亿兴建轻轨系统,立法议员吴国昌及区锦新认为这样一个涉及数十亿元开支而又对澳门城市未来影响深远的重大工程,竟尚有许多问题未能澄清,甚至连确定预算也没有的情况下便急急上马,在上马之後极有可能又是「经验不足」、「时间仓猝」或者进一步「追求完美」而变成另一个「东亚运动会」。为此,去年十一月,吴国昌及区锦新就轻轨兴建诸问题向立法会提起听证动议。可是,立法会主席以未能确定此是否应以听证方式进行而一直扣押有关动议,并将此动议文本掷交一个法定无判断权力之章程任期委员会讨论,而章任委员主席曾表示一月
十日就可向主席提交意见书,结果却不了了之。而监於特区政府近日已透露将就轻轨之兴建前期工作开标,有关计划实行已逼在眉睫,而听证动议却未知何时方可重见天日,为此,吴国昌和区锦新要求立法会主席在有关听证动议未能启动前,尽快邀请政府当局派主责官员就轻轨兴建所存在的各种尚待澄清的问题到立法会作出详细解释及与立法会开展讨论。有关函件亦抄送行政长官,函件内容如下:
敬启者:就特区政府宣布决定耗资数十亿兴建轻轨系统,我们认为,对一个本澳历史上最大型的公共工程及对澳门未来有着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尚有多个问题是有待澄清的。为此,我们於去年十一月向立法会全体会议提交了听证动议,要求立法会按照澳门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第八款及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对兴建轻轨的行政决定启动听证程序。
可是,我们为了让相关问题得以澄清而行使基本法赋予及议事规则所规定之立法议员之职权时,却发现原来障碍重重。即使立法会主席阁下、执行委员会及法律顾问之意见,均无法指出我们所提交之听证动议有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或无法接受的法定依据,但最终却未能将有关动议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及表决。而主席阁下将听证该动议掷交章程任期委员会要求提供意见,而章程任期委员会却将有关听证动议拖在委员会中议而不决,迟迟未能完成相关报告书。而更值得指出的是,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规范章程任期委员会之权限中规定,章程任期委员会根本没有对一个听证
动议是否符合议事规则作出判断或提出意见之权力。因而即使章程任期委员会对该听证动议提出任何意见,其实并不具备法理依据。立法会职司立法而不守法,令这一听证动议的处理过程成了一个滑稽剧,实教人哭笑不得。
监於特区政府在宣布轻轨系统「拍板」兴建之後的多个月来,各项筹备工作正紧张进行,当局并於近日透露将就轻轨之兴建前期工作开标,有关计划实行已逼在眉睫,而听证动议却在主席阁下主导下被拖在章程任期委员会中未知何时方可重见天日,为此,我们要求主席阁下立即邀请政府当局派主责官员就轻轨兴建所存在的各种尚待澄清的问题到立法会作出详细解释及与立法会开展讨论。
我们深明邀请官员到立法会解释与正式启动听证之间的深度与广度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是在政府当局有关程序已启动在即,而听证动议却遭拖沓在立法会的程序运作之中,因而邀请政府官员来立法会作正式的解释亦属权宜之计,将更有利在掌握更多资料的基础上再正式开展听证程序。
本函副本抄送行政长官。
此致
立法会主席曹其真女士
立法议员 区锦新
吴国昌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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