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ushandy (是你制造了天气)
看板LoveLive
标题[议题] 改善台湾流浪犬猫福利行动後续发展及影响
时间Fri Mar 19 13:10:26 2010
全文:
http://www.east.org.tw/that_content.php?id=297
行动方面省略,底下是这个活动「促成的改变」部分
◎监察院:
在本会召开控诉记者会後,依各大媒体报导,於98年11月8日,发函农委会,要求调查。
◎立法院:
一、98年11月10日,经济委员会召委徐中雄委员办公室,根据本会公布之调查报告,安排
立委会勘收容、留置所。访查结束後,随即安排於12日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召开「全台流浪
犬收容、留置所专案报告会议」。请农委会及环保署提出专案报告,并邀请本会简报。当
天共有李庆华委员、陈启昱委员、田秋堇委员 、丁守中委员 、黄伟哲委员、徐中雄委员
、廖婉汝委员 、江义雄委员等,於质询中提出多项要求。当日决议,农委会应於一个月
内,针对本会所提出之全面调查事证,完成会勘并提出惩处报告。而就制度改革部分,李
庆华、徐中雄、田秋堇等3位委员,提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
。要求农委会成立”动物保护处”,「使有专责处室掌理此项领域之业务,以充分保障动
物权及落实保护动物福利之政策」。并获17位委员连署,完成提案。
徐中雄委员更以主席身份,要农委会必须完成当日所有委员质询,以及答询时承诺之工作
,否则不排除退回农委会明(2010)年预算。
二、12月28 日立法院第7届第4会期经济委会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徐中雄委员等
30人、潘孟安委员等16人、吴育昇委员等25人、谢国梁委员等29人及高志鹏委员等21人,
分别提出之「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计5案,并已於今(99)年1月7日经院会三
读通过。相关修正条文请见全国法规资料库。
在本会游说、要求下,立院同时亦通过2项附带决议:
(1)中央主管机关应於本法修正通过後6个月,订定公/私立动物收容处所之辅导、奖励、
管理、动物福利、收容空间与数量,以及安乐死作业规范。
(2)农委会应於1年内提出游荡动物之捕捉应由动物保护主管机关办理及其配套措施(即要
求捕犬应从环保局清洁队回归动保主管机关)。
◎行政院:
回应11月17日各动保团体前往院内的陈情要求,於今(99)年2月1 日召开「研商改善流
浪犬捕捉及收容机制会议」,要求各县市首长亲自出席,或指派秘书长以上层级代表与会
。
会中讨论事项如下:
一、流浪犬猫捕捉後送交收容作业之改善措施案。
二、流浪犬猫捕捉业务执行检讨案。
三、流浪犬猫收容、捕捉业务评监案。
惟据本会了解,虽然中央对於全台捕犬回归动保主管机关已有共识,仍有许多县市政府心
存观望,显见地方首长对动保议题的漠视。需要民众「教育」地方首长、官员,并持续施
压!
◎农委会:
於98年12月10日,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要求下,完成全台「流浪犬、猫留置收容所」的会
勘。并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陈述多项改善措施如下:
一、11月5日农委会函文各县市政府,於一周内针对本会公布之调查,「查处、回报」。
二、17日,再度函请14个县政府立即关闭所有留置所。截至12月9日为止,完成复查87处
。
三、要求「离岛、幅员广阔等因素确无法立即後送收容所」者「应在研拟管理规范及严格
监督下始得暂留捕获之流浪犬猫」。
四、依农委会「可自行核定及缩短设立期程之原则」及「适度移拨业务及酌增人力」,将
先行成立动物保护科,且据了解,该科已於今(99)年1月底正式成立。另於「农业部组
织编制规划草案中,已纳入司级之动物保护单位」。
五、将「办理承接捕犬业务应有资源评估计画」,以协助各县(市)政府估列承接捕犬业
务应有员额、设备、经费及配合事项等需求,以利推动「捕犬」(流浪动物保护)业务回
归地方动物保护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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