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ushandy (是你制造了天气)
看板LoveLive
标题Re: [送养] 关於新的切结书
时间Tue Jul 28 14:30:23 2009
※ 引述《ots (我终於换昵称了)》之铭言:
: ※ 引述《chiushandy (是你制造了天气)》之铭言:
: 我觉得ok 不过不用协助处理後事吧@@
: : 11. 本人同意自认养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送养人之住家拜访,以确认认养动物与
: : 相处情况;本人亦愿接受自认养之日起一个月後送养人不定期之追踪访视及饲养辅导,以
: : 认养追踪访谈记录表为依据。
: : ----->改成:本人同意送养人得依其职责,在不影响本人正常作息下前往动物饲养处探댊: : 以了解动物适应情形。本人亦愿主动与送养人联络,讨论饲养相关的问题。
: 这点的最後一句没什麽意义
: 规定别人主动做的事却没有明确定义何种情况下要联络
: 那跟口头承诺没两样也不需列在切结书内
也许可以改为对送养人的规范:送养人应於送养後___年内定期连络认养人,并提供
必要之协助...之类的
总之希望把沟通视为义务,毕竟这是送养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同时也可以明确规范
送养人该做的事(虽然大部分的送养人都会主动做),
避免整份契约只规范认养人,并不公平
: : 14. 本人不得使认养动物遗失。
: : -----> 动物是否遗失不是主人能决定的吧?
: : 是否改成:不得故意使动物遗失。如不慎遗失,须於三日内通知送养人
: 我觉得动物是否遗失当然是主人能决定的!
: 而且三日内通知有何用?
: 之前发生过的遗失 都是很愚蠢的情况下
: 例如把幼犬放在门口庭院 公狗没结紮又放养追母狗而不见 在马路上把猫抱出来玩跳走
: 这种不马上处理 根本找不回 应该是立即通知才对
难道加了这一条认养人就不会放养、就不会把狗放在庭院吗?
要改善放养的问题可以规定:幼犬及未结紮犬不得放养
至於其他可能使动物遗失的情形太多了,硬性规定不得使动物遗失否则陪一万元并不合理
而且我也不认为这条规定有助於降低遗失率
面对没养过狗的人或是认为狗出去会自己回家的人
我认为用口头或书面规定一些不可以做的行为来降低遗失率
会比订定违约赔偿金更有效且合情理
总之遗失立即通知ok,但是否违反契约要另外讨论
: : 15. 本人如违反以上任一规定,应给付违约金一万元予送养人,送养人并得立即收回该动
: : 物;如因本人故意违反上开协议,致认养动物於伤或死亡者,本人应另行给付违约金五万
: : 元予送养人,送养人并得收回该动物,及以此协议书对本人追诉相关法律责任。
: : -----> 订定违约的赔偿金额目的何在?
: 目的是促使认养人更加谨慎
: 因为要寻求动保法的处罚很难
: 依契约来处罚可能性还偏高
: 所以我实在觉得这条应维持原状
: : 遇到不适任的送养人,将动物收回即可,求偿金钱的理由何在?
: : 关於这个问题我只想到1个理由,就是作为那只动物的医药费
: : 如果是这样,是不是该写的更清楚一些?
: : 若是认养人故意致动物於死,则可依法提告,刑罚内容由法院决定;
: : 若认养人故意将动物弄丢、送去收容所、任意放生以致於动物无法找回时,
: : 送养人则可依本契约内容提起民事诉讼,再求偿
: : 根据以上理由,我觉得这一条的内容可改为:
: : 认养人若违反上述契约所载内容,送养人须依其职责与认养人沟通商讨改善事宜
: : 若沟通後仍未改善,送养人有权收回所送养之动物,
: : 并依据动物保护法及本契约追究相关民事及刑事之责任。
: : 我自己觉得这样子的条文对双方都会公平一些,
: : 对部分不喜欢受太多规范的的认养人来说也比较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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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54.141
※ 编辑: chiushandy 来自: 114.47.54.141 (07/28 14:31)
1F:→ ots:有打晶片 加上挂牌子 就会好很多 我不觉得遗失是可接受的 07/28 23:58
2F:推 elle0001tw:1.联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一开始的适应等问题,以及晶 07/29 05:01
3F:→ elle0001tw:片,绝育等事项,我不觉得等到认养人与动物建立相当程度 07/29 05:02
4F:→ elle0001tw:後还需要我们「主动」协助... 07/29 05:03
5F:→ elle0001tw:2.「违反以上任一规定,应给付违约金一万元予送养人」 07/29 05:04
6F:推 elle0001tw:这句话我也觉得过於严苛,但还没想到可以怎麽改。 07/29 05:07
7F:→ serenebeauty:挖哩 你要不要准备口试阿你 07/29 06:22
8F:推 elle0001tw:我已经尝到没有准备口试的苦果了..................... 07/30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