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fral (seek hope)
看板LoveLive
标题无故砍伤邻家狗 检察官求刑七个月
时间Tue Nov 5 19:55:07 2002
板桥市民持刀砍伤邻居的狗,造成这只狗右後腿一条长达三十多公分的割裂伤,差点死亡。检察官向法院声请搜索票前往嫌犯家中搜查,查扣一把疑似做案用的凶刀,全案被依毁损罪起诉,具体求刑有期徒刑七个月。若法官采用检方求刑作出判决,该市民将因为杀狗而入狱。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出,嫌犯「手段残忍,以锋利刀刃砍杀动物,事後还狡词卸责」,因此依毁损罪嫌将之起诉。(见91.9.26 联合报何祥裕报导)
简析 :
施暴者-即使是对动物施暴-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这令动物们,以及许多动物观护人,感到相当安慰。这也表示台湾社会人道精神的提升,伤害动物不再被视为「芝麻绿豆,无关紧要」的小事!
不过,动物们经过仔细思考、讨论後,还是觉得有必要对於此案被依「毁损」罪起诉,(向人类社会)提出抗议。因刑法「毁损器物罪」是指毁损他人文书、建筑物、矿坑、船舰等「以外之他人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於公众或他人者」(刑法354条)而言。换句话说,从法律位阶来看,动物是比「文书、建筑物、矿坑、船舰」等还不如的「器物」,构成犯罪,是指造成该「器物」不堪用,或是对人有损害而言。
刑法有一判例,指有一「被告」潜至他人猪舍,投以杀鼠毒药,企图毒杀猪只,但该猪经兽医救治,「得免於死」、「则其效用尚无全部或一部丧失情事」,而且刑法「本条之罪,又无处罚未遂之规定,自应为无罪之谕知」。换句话说,猪没死,对人还有用,又无「毁损未遂」的规定,猪无辜被喂食鼠药所生的痛苦,也就没有「法律」可以替牠伸张正义了。
另外,刑法虽有「普通伤害、重伤、义愤伤害、过失伤害」等罪之规定,但却都是指「对人」造成伤害而言。动物不在法律保障之内。这也应该是本案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描述罪嫌行为如同「伤害」,但却以「毁损」罪起诉的原因之一吧!
话说回来,虽然动物保护法第6和第30条有「伤害」动物的罪则规定,但却只是「行政罚」:「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换句话说,只要缴得起罚锾,动保法对於遏阻人们「虐待或伤害动物」的力量,还是比刑法的「自由刑」(罪犯需坐牢,失去自由)小得太多。
动物们建议:要嘛,就是在动物保护法中将虐待动物加入刑罚,要不就是在刑法中加入「伤害动物罪」。但最基本而且可能最具象徵意义的,也许还是像德国一样,将「动物保护」列入宪法。(德国基本法第二十a条:「在宪法的层次,国家基於对後代子孙的责任,藉由立法及按照法律与公理所进行的执法与判决,保护自然生存环境及动物。」(注1) 那麽,以後台湾的动物观护人,要检举有人涉嫌虐待动物,也就不会再发生有部分警察「理都不理」的事啦!(除非他想吃案!)
其实,无论是从认知能力、智力,或是从学习的过程,人类都很难否认其他动物作为一个生命的基本「位格」。如果主张动物因认知能力、智力,或学习的过程不如人类,便否认动物为一「生命位格」,那麽人类势必要面对某些智识禀赋较少的人类动物,如幼童、老人以及残障者,是否也不具备主张「生命位格」权利的问题,这是人类动物所必须严肃思考的课题!。关於此议题,建议可以参阅《动物权与动物福利小百科》之「动物认知」、「意识与思考」等篇章。(该书将於11月中旬,由桂冠图书出版)
注1:全文为<Der Staat schutzt auch in Verantwortung fur die kunftigen Generationen die naturlichen Lebensgrundlagen und die Tiere im Rahmen der verfassungsmasigen Ordnung durch die Gesetzgebung und nach Masgabe von Gesetz und Recht durch die vollziehende Gewalt und die Rechtsprechung.>
为中文行文的流畅与易懂,翻译时将文句顺序稍作调整。这里必须强调,是「动物保护」(Tierschutz),而不是「动物权」(Tierrechte)入宪。在「动物保护」入宪之後,动物并没有与人类并列为同等地位,也不会造成「不能利用动物」的後果。「动物保护」入宪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导引人类以合乎伦理的方式来对待动物。(胡湘玲,2002,未发表文章)
--
自己的决定是自己要去承担
太阳会反覆的升起
当结束的时候又是新的开始
自己的明天要靠自己的行动 关键就是 意识的暴动
人生看似永远持续般 却还是仅有一次 无法再来一次
确实地呼吸与光线共存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85.17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