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jjjjs (人不疯魔,不成活)
看板Literprize
标题Re: [问题] 请问各位前辈关於着作权
时间Sat Dec 28 20:13:51 2013
谢谢各位前辈
以下是我去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所得到之回覆:
陈先生您好:
有关来函所询问题,本局答复如下:
一、依照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财产权人投稿於新闻纸、杂志或授权公开发表着作者,除
您与报社就着作权另有约定外,推定仅授与刊载或公开发表一次之权利,对您的其他权利
不生影响。因此,您创作的文章之着作财产权仍归您享有,将该文章刊载於自己部落格内
无须知会报社,日後亦可集结成册发行。
二、以上说明,请参考着作权法第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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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各位前辈的帮忙
祝各位前辈 创作源源不绝
※ 引述《jjjjjs (人不疯魔,不成活)》之铭言:
: 将自己发表於报纸文章(在报纸刊登後)
: 才放置於自己部落格上
: 并注明连结网址 报社名 刊登日期後
: 放置於 自己部落格上 有违反着作权法或任何法吗
: 例如此篇部落格 转贴 报纸已刊出後 我自己写的文章
: http://jjjjjs.pixnet.net/blog/post/167735325
: 是否要知会报社
: 本人是否拥有的着作权
: 是否拥有日後集结成书之权利
: 谢谢 各位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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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跟我说你功夫有多深,师父有多厉害,门派有多深奥,
功夫,就是一横一竖,对的站着,错的倒下,只有站着的才有资格说话.
http://jjjjjs.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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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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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jjjjs 来自: 203.70.98.157 (12/2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