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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桐花流氓文学奖 公然抢劫着作权
时间Tue Jul 12 09:45:08 2011
桐花流氓文学奖 公然抢劫着作权
由行政院客家委员会主办,木兰文化事业有限公司承办的「2011年第二届
桐花文学奖」,参选人必须签立同意书,其第二条规定如下:
本人同意将得奖作品之全部着作财产权无条件授权予贵会拥有不限时间、
次数及地域之利用权限,贵会并得再授权予第三人,本人保证不对贵会行
使着作人格权,且贵会不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客委会要求拥有得奖作品的「全部着作财产权」,而且得「授权予第三人」,
这第三人可能是任何财团、出版社、电影公司、经纪公司……,同意书中
并没有规定只能作为公益使用,因此,如果遇到像「父後七日」这种具有
商业价值的文本,该「第三人」大可海捞一票,却没有义务分给原作者一
毛钱,因为,他们已经逼原作者「保证不行使着作人格权」。
客委会用政府资源办文学奖,用纳税人的钱发给奖金,却大开官商勾结的
方便之门,毫不保障着作人的权利,吃人够够,这种公共政策,这种执政
心态,简直是流氓行径,公然抢劫!在此呼吁,客委会及各政府单位主办
之文学奖,应立刻修正不合理的着作权条款,回归全民公益,保障创作者
的尊严!
其它类似桐花文学奖这种不合理着作权条款的比赛,还有台中市政府文化
局主办,INK印刻文学生活志承办的「2011第一届台中文学奖」,其规定
为:
得奖作品之作者享有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并授权台中市(代表机关
台中市政府文化局)於该着作之着作存续期间,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
以任何方式利用、转授权他人利用该着作之权利。着作人不得撤销此项授
权,且台中市(代表机关台中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虽然此条款承认「作者享有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但仍然可以「转授
权他人利用该着作」,看来这就是由营利单位承办政府文学奖的弊病,可以
轻易制造合法官商勾结的灰色地带。
政府主办之文学奖,建议可参考「台湾文学奖」对於着作权使用之规定:
为扩大文艺推广成效,创作类之获奖作品,参选者保有其着作人格权,其
着作财产权需授权本馆得以任何形式无偿使用於各项非营利之研究、展示
及推广教育。
相信创作者都会乐意见到自己呕心沥血完成的作品,以政府之力做「非营
利之研究、展示及推广教育」,同时保有着作人格权及合理的着作财产权。
至於商人们,你们想赚钱应该各凭本事,提出适当的条件,让创作者愿意
与你们签约,而不是藉着承办政府专案,帮自己开辟利益输送的管道,抢
劫创作者的权利!
各级文学奖着作权条款一览表
2011台湾文学奖
为扩大文艺推广成效,创作类之获奖作品,参选者保有其
着作人格权,其着作财产权需授权本馆得以任何形式无偿
使用於各项非营利之研究、展示及推广教育。
第一届打狗凤邑文学奖
得奖作品之着作财产权归属创作者本人,出版权则与主办
单位共有,主办单位并得为教育推广、文宣之用,有发表
及印制权利,不另支稿酬或版税。
首届台南文学奖
得奖作品之作者,应永久无偿授权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
重制出版,并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广(如数位化、公布上网、
光碟、有声出版、书报杂志等形式)、保存及转载授权之权
利。不另支付酬劳或版税,出版後致赠作者专辑5册,但
各作者仍享有其着作财产权。
第14届菊岛文学奖
得奖作品由承办单位暂存,视经费许可出版专辑,出版权
利归承办单位所有,不另支酬劳;出版後致赠得奖者10
册。承办单位并保有以任何形式推广(如数位化、公布上
网、光碟、有声出版、书报杂志等形式)、保存及转载授权
之权利,得奖者不得异议。
2011竹堑文学奖
得奖作品交由承办单位集结出版;出版时由得奖者校对并
自负文责,其着作人格权属创作者,着作财产权全数归承
办单位,承办单位保有以着作财产权法规定之利用方式,
作为公益推广、保存、转载和销售之权利,不另支付酬劳、
版税。
第二届「桐花文学奖」
本人同意将得奖作品之全部着作财产权无条件授权予贵会
拥有不限时间、次数及地域之利用权限,贵会并得再授权予
第三人,本人保证不对贵会行使着作人格权,且贵会不需
再支付任何费用。
2011第一届台中文学奖
得奖作品之作者享有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并授权台
中市(代表机关台中市政府文化局)於该着作之着作存续
期间,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利用、转授权
他人利用该着作之权利。着作人不得撤销此项授权,且台
中市(代表机关台中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费
用。
第七届林荣三文学奖
所有得奖作品,本基金会保有发表权、转载权。编入文学
奖作品集及相关出版品时,不另支稿费。
第三十四届时报文学奖
得奖作品得由主办单位收辑制作、或授权收辑制作任何出
版品,不另支稿费或版税。
第25届联合文学小说新人奖
入选作品,发表及出版权归主办单位联合文学所有,主办
单位有权发表或转载,不另支稿费。个人单行本,另订版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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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utlawstar:泪推 桐花那一条真的很夸张 07/12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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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huck158207:其实应该是没有违法,就是违反某种「行规」吧... 07/18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