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y88 (夏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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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彰化县第10届磺溪文学奖】(04/30截止)
时间Tue Mar 18 14:07:3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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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县 第 十 届 磺 溪 文 学 奖 徵 文 简 章
一、宗 旨:为鼓励本县文学工作者创作、研究,奖励优良文学作品,
提昇本县文学水准,改善艺文环境,进而推广文学阅览风气。
二、主办单位:彰化县政府
三、承办单位:彰化县文化局
四、参选资格:
(一)文学创作奖:
1、本籍彰化县。
2、曾於彰化县就学、工作1年以上者。
3、目前於彰化县就学、工作者。(符合其中一项即可)
4、报导文学类作品内容只要是书写彰化县风土民情者,不限资格。
(二)特别贡献奖:
1、本籍彰化县或设籍彰化县五年以上。2、对本县文学创作、教育推广具有重大贡献者。
五、徵选类别、作品字数暨规定:
(一)新 诗:行数不拘,短诗不超过6首。
(二)散 文:字数不拘,1篇为限。
(三)短篇小说:字数6,000字至15,000字。
(四)报导文学:字数在5,000字至20,000万字之间。
以上每人至多可参加两类,每类以1件作品为限,
同一文类连续两年入选者,需隔年才得以再参选同一文类。
六、评审方式:
(一)资格审查:由承办单位审查。
(二)作品审查:由承办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复审。
作品如未达水准,得由评审委员决议奖项从缺。
七、奖励办法:
(一)文学创作奖:
新诗、散文、短篇小说类不分名次均取5名,报导文学类不分名次取3名,
各致赠奖金新台币3万元整,并各得奖座乙座。
各类作品若未达决选标准,得予以从缺。
(二)特别贡献奖:
本奖项名额每年1名(或从缺),颁给奖金10万元整,及奖座乙座。
以上得奖奖金需依所得税法规定,
於本局给付时依规定代为扣取税款,扣(免)缴凭单另迳寄得奖者。
八、收件截稿日期:
97年3月15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九、报名方式:
(一)文学创作奖:
1、报名表1份(附表1),连同作品一式4份,
并附原稿WORD电子档磁(光)碟片乙份,
参选资格证明文件影本(身分证、学生证、工作证明等),
亲送或挂号邮寄至「(500)彰化市中山路二段500号彰化县文化局 图书资讯课」,
来稿请於信封上注明「参加磺溪文学奖」,及徵选「类别」。
2、作品稿件不得署名或附任何注记及符号,来稿字数不合规定者,将不列入评选。
(二)特别贡献奖:
1、特别贡献奖参选者得由本县学术单位文化团体、
彰化县文化局文学谘询委员会委员、磺溪文学奖评审委员以书面推荐,
并检附推荐表(附表2)及报名表(附表3)各乙份。
简章及报名表,请向彰化县文化局服务台或图书资讯课索取,
或由文化局网站
http://www.bocach.gov.tw/
(首页/文学活动/磺溪文学奖)下载
(洽询电话:04-7250057转331张小姐)。
十、注意事项:
(一)参选作品以A4纸张电脑缮打,直式横书,字体以标楷体14级字,
左边装订,「作品名称」以一个为限并缮打於作品首页;
内文如附相关照片应为高画质像素之图档(至少300DPI以上),
请自行留底稿,恕概不退件。
(二)参选作品禁止抄袭,凡抄袭、冒名顶替参赛
或侵害他人着作权及作品曾公开发表(含网路发表)或参与其他比赛得奖者,
除取消其参赛及得奖资格、追回奖金及奖座外,一切法律责任由参赛者自行负责。
(三)得奖作品之作者享有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并授权彰化县(代表机关彰化县文化局)於该着作之着作存续期间,
於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利用、转授权他人利用该着作之权利。
着作人不得撤销此项授权,且彰化县(代表机关彰化县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四)得奖作品,由承办单位集册出版後,致赠得奖者每人10册。
(五)参选作品由评审委员评定後,择期公开颁奖。
十一、本简章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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