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ebowl (去过的过去)
看板LinKou
标题Re: [推荐] 经典名膜
时间Mon Aug 18 20:58:5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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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99.190
※ 编辑: iamshiue 来自: 59.125.99.190 (08/18 08:53)
※ 编辑: iamshiue 来自: 59.125.99.190 (08/18 08:54)
1F:→ sliversky:其实好像不是有人推 是店家自己上来PO的.. 08/18 09:26
2F:→ iamshiue:我看在推文的地方有人说他也觉得不错我才去的@@ 08/18 10:23
3F:→ YOYOMAN:你被豪笅了啦,我n70再台中一中街包,也才550 彩色膜 08/18 11:01
4F:推 yamabiko:1000...坑人啊! 08/18 12:28
5F:→ iamshiue:重点是同一个人同只手机两次讲的价钱不同@@ 08/18 12:56
6F:→ ddr938:那位s开头你确定我是店家吗去查明後再来说乱说可以告你毁磅 08/18 19:52
根据你的名片档开始加连结的日期来算
还有 经典名膜 的相簿日期来看
这一只是你的 MP4 吗?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linchingyi&b=32&f=1575816326&p=5
至於你所提的毁谤罪 ---
02.所谓的公然侮辱,是所为的侮辱行为,没有涉及事实陈述,例如大骂干x娘、白痴智障...等。
03.而毁谤则是带有具体事实的陈述,例如陈述某人是同性恋、与某人有通奸行为、窃盗、诈欺..等。
04.如果在网路上公开的说明 真实姓名理所当然会成立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的毁谤罪。
05.如果是昵称,而大家都不知道这是在说哪一位也就是无法断定为某人,则因为并没有贬损到他人的在社会上的评价,就不会有为公然侮辱罪或毁谤罪的问题。如果为公司行号名称或影射,则不在此限。
06.如果於网路上说明的是事实,则不称为毁谤,也就是没有违法,但是如果说明的事实牵扯到个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没有关系则有可能违法。但是涉及价值判断问题,必须由法官依具体情形来判断。
07. 关於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的毁谤罪,侵害了个人法益,是属於犯罪行为,司法机关是有追诉犯罪的义务,因此只要检具相关犯罪事实,向检察 署或是警察机关提出告诉,检察署或是警察机关就会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将犯罪行为人揪出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网路上公然侮辱或毁谤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第195条,请求损害赔偿。
08.另外在网路上公然侮辱或毁谤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因此被害人(若所陈述被害人的说明为事实则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第195条, 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仅供参考。
资料来源:
http://blog.udn.com/lalayatiger/145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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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 还没有赚到钱的 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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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6.156.73
7F:→ ddr938:这支确实我哈了1000多块去包膜镶钻的我就是不懂位啥有人会 08/18 22:13
8F:→ ddr938:说是广告文,把好东西推销出去有错吗?没错我名片及签名都po 08/18 22:15
9F:→ ddr938:他们网址有犯法吗?这样较广告阿po是因为不要让人认为在卖 08/18 22:16
10F:→ ddr938:面膜 08/18 22:17
11F:推 grace1107:好像越描越黑... 08/19 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