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kei1062 (阿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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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黑暗兵法 本宪陈形 <终极XD版>
时间Fri Jan 13 10:20:27 2006
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
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
许多学者将宪政主义的起源追溯到英国1215年通过的大宪章,认为这一贵族与王权斗争的
产物具有限制权力的性质,是现代西方宪政主义的源头。但是,大多数学者还是倾向於认
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给西方带来了宪政主义。以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美国
的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人为代表宪政主义者提出的三权分立、人权保护以及民主程序等一
系列制度性措施构成了宪政主义的基本理论体系,开创了西方宪政主义的政治文化传统。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作为一种理论形式的宪政主义成为西方政治制度架构的重要原则。
从1628年开始,英国以《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
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为基础形成了不成文宪法体系。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
国宪法》、1791年生效的《权利法案》以及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等文件的
颁布则标志着宪政主义在实践中的全面展开。
在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斗争中,宪政主义为限制君主权力提供了理论依据,产生了最早
的君主立宪制。君主立宪制制约了封建王权,防止了国王权力的专断,成为当代西方一种
主要的政体形式。随着民主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宪政主义融合了民主的因素,为西方宪政
民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合理性,宪政主主义逐渐由君主宪政发展成为民主宪政。
宪政主义体现了对人类自由选择和深思熟虑的充分自信,它根源於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
法传统、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汲取了西方法治理论、自然权利说、社会契约论等
理论的精华,形成了「权利」与「权力」两个重要的维度。
宪政主义的本质在於以一系列准则或规范来限制政府权力。宪政主义宣称,人们能够并且
应该建立一整套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规则来限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国家权威
直接取决於这些可见的限制。宪政主义主张国家制订一部有效的限权宪法,并通过三权分
立的制度设计形成权力的制衡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专横。
宪政主义不但要求一个安全的权力体系,同时还主张以明确的权利体系保障公民的人身、
政治、经济、社会等诸项权利。尽管这一权利主张一直受到保守派宪政主义者的非难,但
还是逐渐发展起来并成为宪政主义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在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努力下
,美国宪法加上了人权法案作为宪法的修正案,从而完善了宪政体系,对於人权的规定成
为宪法的标准内容。
人类能否在自我管理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一直是困扰着宪政主义的一个难题。由於突出了
对权力的限制,尤其是对民主权力的限制,宪政主义倾向於保守,造成了宪政主义与民主
之间关系的持续紧张。这种紧张突出反映在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的冲突、个人权利与
公共权力之间的界限、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别等方面。
宪政民主更为精巧地整合了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的紧张,成为宪政主义更高的理论形态。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理论体系,宪政主义发展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架构的根本原则,
代表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最高成就,对当代西方政治思想、政治制度等各个方面均有着
极为深远的影响。然而,政治态度的消极悲观、政治功能的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宪
政主义,成为其进一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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