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yishih (加薪加薪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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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101年 核保理赔人员资格考试题目
时间Sat May 25 02:25:17 2013
这应该是法学概论的申论题,题目算很好发挥
(一)
1.我会把保险法53条写出来(代位请求权),请求之数额,以不逾赔偿金额为限。
2.(1)保险标的物价值1000万,投保800万,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则按照比例摊赔。
500万 * 800/1000 = 400万
(2)假设有加贴80%共保条款,其实际投保金额达到保险标的物的80%,
则赔偿金额就是500万
(二)
这问题我觉得探讨空间很大,
1.原保险人从再保人得到再保赔款後,代位请求权就移转到再保人,
原保险人就失去对原加害人损失赔偿请求权。
原保险人就要扣除70%的赔款,只能向第三人求偿30%的部份。
(但若是国外再保人真的有能力向国内的原加害人代位求偿吗?)
2.另一种则是认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不应扣除再保给付,
则保险人向加害人代位求偿的收入,依再保比例摊回给再保险人。
(再保契约与原保险契约,相互依存、相互独立)
原则上申论题的用意是看你懂多少,尽量把你的看法写出来,
这题纯粹就以保险法来发挥算是比较单纯的,把自己论点看法尽量写完整
就可以得到不错的分数的。
以上也不完全是正确答案,只是一个申论方向。
※ 引述《ollierange (Ollie)》之铭言:
: 小弟前一阵子去考了核保理赔,
: 对於下面这题很没有把握到底要怎麽解释的比较完整,
: 希望能有人替我解惑指引一下,谢谢 呜呜
: 甲拥有房屋一栋,市价新台币(以下同)一千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火灾保险八百万元
: 。嗣後该房屋为邻居丙之房屋失火所波及,受损五百万元。试问:
: (一)乙保险公司於赔偿甲之後得对丙为何种请求?请求之金额若干?
: (二)若乙保险公司曾办理再保险,再保险人之成分为70%,则乙保险公司得对丙请求之金
: 额有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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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赚点钱比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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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eyishih 来自: 180.176.32.56 (05/25 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