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612 (iam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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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不动产经纪人榜眼心得春娇爱志明债篇
时间Sun Apr 14 21:15:51 2013
民法概要 第一编 债 第一章 通则 第一节 债之发生
志明跟春娇来到水果摊买水果,春娇突然想到买水果为什麽不用跟老板签契约呢?志明说
,除非是法律规定要用书面的法律行为,像结婚要签结婚证书,其他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契约就成立啦,另外,像契约标的如果是不动产物权的移转、设定或变更,因为牵
涉的权益重大,不宜轻率,所以法律有特别规定,应该由公证人作成公证书。春娇说,可
是老板一直站在收银台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啊?志明要春娇看看苹果堆上插的牌子「一斤
18」,像这样标定卖价陈列就是要约,也就是老板打算用一斤18元卖苹果,我们拿起来装
到袋子里去秤重就是我们愿意以一斤18元买苹果,这就是老板跟我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啊。
春娇说,那我下午收到邮购目录写床单一套九百,这也是要约罗?志明说,这应该是价目
表的寄送,不是要约,而是要约引诱,也就是你看到传单以後可以提出你要买的要约,邮
购公司接受你的订单才是承诺,这样买卖契约才成立。春娇说,那我提出要约要买,怎麽
知道邮购公司要不要承诺呢?志明说,像你是寄购买单过去,这是非对话要约,现在邮局
寄信很快就到了,所以如果邮购公司没有在二、三天内,也就是可以期待承诺达到的时间
内通知你汇款,你的要约应该就失效了,如果是对话要约,像你也可以直接到邮购公司说
我要买,如果邮购公司没有立刻承诺,要约就失效了。春娇说,那如果邮购公司的承诺迟
到呢?志明说,那这是新要约,换成你可以决定要不要承诺买。其实有的时候承诺也不用
通知,像之前我们去住饭店冰箱里的饮料标示一瓶30,我们拿两罐来喝这是意思实现,契
约也是成立的。
买完了水果,志明跟春娇两个人走在路上,看到电线杆上贴着一张急寻小狗的告示,原来
是有红贵宾走丢了,要大家帮忙找,找到的话会给二千元奖金。天底下就有这麽巧的事情
,志明跟春娇两个人才刚看完告示,就看到一只小狗慢慢跑来贴告示的电线杆尿尿,这仔
细一看,不就是告示里的小狗吗?於是志明就要春娇把小狗抱好,他就照告示里的号码打
手机给小狗的主人,电话那头主人说就住附近,五分钟内就会赶到。在等小狗主人的时候
,春娇问志明,那奖金该怎麽处理呢?志明说,这是悬赏广告,贴广告的人对完成行为的
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由最先完成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如果数人共同或同时分别完成
,由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我们是一起发现的,就共同取得那二千元罗。春娇说,
我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啦,但这点小钱你也要跟我计较吗?志明明白春娇的意思於是说,
对啦,不是我们一起发现的,是你自己发现的,奖金通通归你罗。
志明跟春娇买水果其实是要去拜访春娇的阿姨,因为春娇的阿姨最近有块土地被别人占用
盖房子,想要请问春娇与志明两人应该怎麽处理,志明就跟阿姨说,像对方这样没有租约
,也没有其他的权源就占用土地,法律上这是无权占有,阿姨可以打官司请求对方拆屋还
地,而且对方这样等於平白无故省下土地的租金受有利益,造成阿姨的损害,所以阿姨可
以依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对方给付相当於租金的损害赔偿。
阿姨一听到要打官司就头疼,紧张的问志明打官司要怎麽处理,志明说打官司可以自己写
状纸、递状,然後自己去开庭,但阿姨一辈子也没进过法院,於是志明又说其实也可以委
任律师办理,志明跟阿姨解释,委任律师就是把案件授权律师去处理,法律上授与代理权
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像以委任律师来讲,就
是签个委任状给律师提出法院。阿姨跟志明说,最近有个邻居小李很热心,跑来说要帮忙
处理这件事,阿姨没有答应,小李後来竟然自己跑去找对方说是阿姨的代理人,可以全权
处理。志明一听马上跟阿姨说,要阿姨马上发个存证信函给小李还有对方,明白表示小李
不是阿姨的代理人,不然的话,这个会变成表见代理,小李作的承诺阿姨就要负责。阿姨
说那要是小李擅自用我的名义跟对方达成任何承诺呢?志明跟阿姨说,小李未经阿姨授权
,这是无权代理,除非经过阿姨的承认,不然对阿姨是不生效力的。对方也可以定个期限
,通知阿姨是否承认,如果阿姨逾期未为确答就当作拒绝承认,对阿姨也是不生效立的。
阿姨跟志明说,没想到一年没见,法律竟然懂这麽多,於是又跟志明请教儿子发生车祸的
事情。原来是阿姨的儿子前几天开车撞倒了一位机车骑士,现在还在加护病房,志明就跟
阿姨说,如果交通事故判定阿姨的儿子有责任,这会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阿姨的儿
子因为过失,不法侵害机车骑士的权利,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因为阿姨的儿子才刚
满十八岁,属於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以阿姨也要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阿姨一听自己也要
负责,赶忙问志明赔偿的范围是什麽,志明就说,如果机车骑士只是受伤,要赔偿丧失或
减少劳动能力损害像薪水,还有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费用例如医药费,还有精神赔偿。阿姨
又问,如果机车骑士不幸往生呢?志明说,那就要负责赔偿医疗费、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费
用、殡葬费,骑士法律上必须扶养的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骑士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可以请求赔偿非财产上的损害也就是精神赔偿。这些权利就从请求权人知道有损害及赔偿
义务人开始,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重点法条摘要
这章是讲债发生的原因,包括契约、代理权的授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
因管理应该比较少考,其他的都蛮重要的。
第 153 条,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约即成立。
第 154 条,货物标定卖价陈列视为要约。价目表寄送不是要约。
第 155 条,要约拒绝就失去拘束力。
第 156 条,对话要约要立刻承诺,不然就失效。
第 157 条,非对话要约,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时间内相对人不为承诺,要约就
失效。
第 158 条,要约有承诺期限,不在期限内承诺就失效。
第 160 条,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将要约扩张、限制或为其他变更而承诺也视为新要
约。
第 161 条,依习惯或事件性质,承诺不须通知,在相当时期内有承诺事实,契约成立,
这个称为『意思实现』。
第 164 条,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之人给与报酬为悬赏广告。广告人对完成行为的人负给付
报酬的义务。
数人先後分别完成,由最先完成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数人共同或同时分别完成,由行
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
第 165 条,预定报酬的广告人於行为完成前撤回广告,除非能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不
然对於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 166 条,契约当事人未完成契约约定的一定方式,推定契约不成立。
第 166-1 条,契约的标的如果是不动产物权的移转、设定或变更,应由公证人作成公证
书。如果没有公证,但当事人已合意为不动产物权之移转、设定或
变更并且完成登记仍为有效。
第 167 条,以法律行为授与代理权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三人以意
思表示为之。
第 168 条,代理人有数人,代理行为应共同为之。
第 169 条,由自己的行为表示以代理权授与他人,或知道他人表示为代理人而不为反对
的表示,对於第三人应负授权人之责任,这个称为『表见代理』。
第 170 条,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所作的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於本人不生效
力。
前项情形,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本人逾期未为确
答视为拒绝承认。
第 171 条,无代理权人所为之法律行为,相对人於本人未承认前可以撤回。
第 172 条,未受委任并无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称为『无因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
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为之。
第 173 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如果能通知就应该通知本人,而且如果没有急迫的情事
应等本人的指示。
无因管理准用委任的规定。
第 174 条,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为事务的管理,对於因此所生的损
害应负赔偿责任。但如其果管理是为了本人尽公益上义务,或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就不适用
。
第 176 条,管理事务有利於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人可以请
求本人偿还必要或有益之费用及从支出时起的利息,或清偿管理人负担的债务,或赔偿损
害。
第 178 条,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溯及管理事务开始适用关於委任的规定。
第 179 条,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称为『不当得利』,应返还利益
。虽有法律上原因之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80 条,下列给付不得请求返还:
一、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
二、未到期的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
三、给付时明知无给付的义务,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
四、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者。
第 181 条,不当得利的受领人,除了返还所受利益,本於利益有所取得也要返还。
第 182 条,不当得利的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所受利益已不存在,
免负返还或偿还价额之责任。
受领人受领时知无法律上原因或之後知道,应将受领时所得利益,或知道无法律上原因时
现存的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并应赔偿损害。
第 183 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所受无偿让与第三人,因此免返还义务,第三人於受领
人免返还义务的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第 184 条,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的
方法,加损害於他人也一样。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
第 185 条,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不知道其中谁是加害人
也一样。
造意人及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
第 187 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如果行为时有识别能
力,与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行为时无识别能力
,由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法定代理人如果监督没有疏懈,或纵然相当监督仍不能
避免发生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第 188 条,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
责任。如果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然相当注意仍不能避免
发生损害,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雇用人赔偿损害时,对於受雇人有求偿权。
第 189 条,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
是定作人定作或指示有过失,就要负责。
第 191 条,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由工作物所有人负赔偿责任。
第 192 条、第 194 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要负责赔偿医疗费、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费用
、殡葬费。
被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加害人对於第三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也就是
精神赔偿。
第 193 条,不法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要负责赔偿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损害、增加生活
上需要的费用。
第 195 条,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情节重大,被害人可以请求赔偿非财产上之损害也就是精神赔偿。名誉被侵
害,可以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可以让与或继承,这叫『一身专属权』。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
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 197 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请求权人知道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开始,二
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从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也一样消灭。
时效完成後,可以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义务人返还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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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雄律师执业律师十余年,101年不动产经纪人榜眼,台北律师公会副秘书长,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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