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rde (有为者,亦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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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法律服务社章程第六条第二项第二款释疑:入社之成绩限制
时间Sun Sep 21 00:37:52 2003
本款规定:
「〈二〉法律学系大学本科第三学年或第四学年学生,
学业平均成绩在七十五分以上,品行优良,热心服务,
经社主任或指导委员推荐,由法律学院院长核定者。」
自条文文意观之,
所谓平均成绩似指:
「第三学年之学生前两学年之平均成绩,及
第四学年之学生前三学年之平均成绩」。
将再向服务社指导老师确认後,另行公告。
有意入社者仍请先踊跃报名登记,
倘老师解释标准更为严格,
再进行撤销退社之手续。
又,申请入社时无须查验成绩单,
请确认成绩符合标准,始办理入社手续,并记得携带大头照一张。
很抱歉造成大家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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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sie.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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