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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的澄清新闻稿: 有关媒体报导本院拟订之「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初稿」为律师费上限,乱 设标准等,澄清如下: 律师与当事人酬金约定,系两造间之委任契约,基於契约自由原则,本院无从置喙。 至於本院发函徵询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下称律师全联会)之律师酬金支给标准 草案初稿,仅涉及胜诉当事人对败诉当事人求偿之上限。又商业事件审理法采行律师强制 代理主义,关於律师酬金既列入诉讼费用一部分命败诉当事人负担,应限制其酬金上限, 以避免败诉当事人负担无法预测之对造律师酬金。至於律师得依委任契约所能请求之约定 报酬,并不受上开支给标准拘束,两者概念并不相同。媒体报导有律师指出,司法院要针 对商业事件审理法律师费设上限,容有误会。 本院现提供予律师全联会之商业事件律师酬金支给标准草案初稿,系基於据商业事件 审理法第13条规定而订定,目前正依该规定拟订初稿徵询律师全联会之意见,尚未定案。 媒体报导有律师指出司法院除商业事件审理法外乱另设标准,与事实不符,应予澄清。 新闻稿网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93-234505-664ad-1.html 备注: 商业事件审理法第13条 律师酬金为诉讼或程序费用之一部,应限定其最高额;其支给标准由司法院定之。 前项支给标准之拟订,应参酌法务部及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等意见定之。 ---- 柯律师对於本草稿意见的补充说明: https://www.facebook.com/isan.ko.3/posts/10158479494589711 -- 查法律行为本身与法律行为所生之法律效果(即法律关系)不同,法律行为不存在系指法 律行为之要件事实,根本上有欠缺;法律关系则就法律行为透过法律规定要件加以评价。 是契约行为乃法律行为本身,属法律关系变动之要件事实,尚须就特定时空之过去事实透 过法律要件,加以法律上之价值判断,才能确定法律关系。基此,确认法律行为所生之法 律效果不发生者,即属法律关系之确认而非仅以单纯之事实为对象。 ----充满艺术与哲学气息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36号判决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137.170.109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yer/M.1592578225.A.B29.html
1F:推 eac615eac: 推 06/19 23:04
※ 编辑: Ulster (114.137.170.109 台湾), 06/19/2020 23:10:25
2F:推 jenoren: 感谢Ulster大贴出司法院的新闻稿! 06/19 23:11
3F:→ jenoren: 上篇看到三立报导的内容後,还在底下留了长篇大论的发言 06/19 23:11
4F:→ jenoren: (掩面)囧rz 06/19 23:11
5F:推 abacada: 第一段语焉不详 应该是法院酌定律师酬金有上限吧 06/20 01:53
6F:→ abacada: 那就应该明白讲啊 而不是用这种根本不是在讲这个的文字 06/20 01:53
7F:→ jenoren: @abacada 我在上篇报导的留言也是详细地区分二者差异後 06/20 02:29
8F:→ jenoren: 才作讨论。 06/20 02:29
9F:→ jenoren: 或许日後行政机关在用字遣词上能够更精确、开门见山,俾 06/20 02:29
10F:→ jenoren: 减少误会情形并让相关讨论更为聚焦。 06/20 02:29
11F:推 ddkkz2003: 那商业非讼事件呢 06/20 08:54
12F:推 dambuster: 形式上没介入契约自由,实质上会不会在委任费用造成影 06/21 01:40
13F:→ dambuster: 响,有定锚效应,司法院有想过吗? 06/21 01:40
14F:推 Bluesemen: 不规定上限才会被乱搞 06/21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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