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新的开始)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法务部公告律师法修正草案
时间Sun Feb 4 10:57:23 2018
这是我看到想要特别划底线的段落(可能有一些些重叠)
也分享给各位道长们参酌:
1.第 3条把学者专家可检核为律师的条款拿掉;
2.第 4条律训全权交由全联会自行办理,不再透过法务部;
3.第11条除地方律师公会外,必须申请入全联会才能执业;
(换句话说这条如果通过,只加入台北律师公会的道长们恐怕必须另行申请入全联会)
4.第20条律师在职进修时数过低会被停职;
5.第33条律师庭内言论免责权;
6.第35条律师参与法扶及公益活动的最低时数等标准由法务部徵询全联会後订定;
7.第40条律师担任民代应停止律师职务;
8.第50条地方律师公会为社团法人,并变更主管机关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 引述《cyora (小鸣)》之铭言:
: 没想到全联会预告修正章程没几天,法务部的律师法修正草案就出来了。
: 一样放在google drive上供大家参考:https://goo.gl/Ndd6VG
: 有意见的道长也请踊跃跟法务部反应~~
: 补充个人看法:
: 1、看到第6条律师证书仍由法务部发给就Orz
: 2、第5条似乎把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跟律师资格绑在一起,尤其是第5款休职、
: 停职未届满不发给证书,有点奇怪,要人喝西北风吗?
: 3、第7条,犯特定罪(1年以上)就得停止审查证书申请,不会太侵害职业自由?
: 4、第3章规定个别律师应同时加入全联会跟地方公会,并采主兼区制。
: 5、第22条规定不在职进修者,会命停止执行职务!
: 6、第24条把in house明文为机构律师(啥?)
: 7、第30条律师非有正当理由,不得片面终止委任契约(丧失信任算不算?要
: 向法院、地检署陈明吗?)
: 8、第6章仍然没有开放法人事务所
: 其他就请大家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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