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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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时间Mon Jan 9 11:36:44 2017
→ Afun2009: 伦理20条?律师应协助法院维持司法尊严及实现司法正义, 01/09 11:13
→ Afun2009: 并与司法机关共负法治责任?是这条吗? 01/09 11:14
→ Afun2009: 这条就等於律师有责任帮院方擦屁股?我是看不出来,您要 01/09 11:14
→ Afun2009: 不再阐述一下该条的规范意旨? 01/09 11:15
→ Afun2009: 另外,按照原po的内容,没有看出有周泄密案相同点,您要 01/09 11:15
→ Afun2009: 不也再阐述一下原po的情形与周案相同之处?
多说无益,直接看惩戒理由书吧!
该案的抗辨理由就跟你一模一样
认为那是院方的疏失,律师不应负责
但惩戒委员完全不采
你如果不信邪,可以试试看
然後跟大家回报一下你的战绩
中华民国100年12月7日
法检决字第10008081060号
主 旨:检送谢思贤、李传侯律师违反律师法惩戒案之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一○○年度
台覆字第一二号决议书影本乙份,请刊登行政院公报。
说 明:本案系属「处分」类。
法ā ゔ
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决议书
一○○年度台覆字第一二号
被付惩戒人 谢思贤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证统一编号:(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李传侯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身分证统一编号:(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付惩戒人因违反律师法送付惩戒事件,对於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中华民国100年5月
13日决议(100年度律惩字第3号)请求覆审,本会决议如下:
主 文
原决议应予维持。
事 实
一、ōQ付惩戒人谢思贤及李传侯均系执业律师,明知律师为公共职务,於执行职务时,
应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并应协助法院维持司法尊严及实现司法正义,不得有
不正当之行为或违反其业务上应尽之义务,竟於民国(下同)98年5月间,受卢俊华之委
托,为其所涉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下称台北地院)98年度重诉字第10号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案件进行辩护。同年月12日上午谢思贤律师前往台北地院阅卷时,见卷内有未弥封信封一
只,内有记载匿名检举人身分之真实姓名对照表,竟将信封内不能公开之真实姓名对照表
抽出影印,影印完毕後将全卷携回任职之博理律师事务所,交予不知情之助理方伟立再影
印全卷一份交予李传侯律师。嗣李传侯律师於同年月19日将含有不能公开之真实姓名对照
表影印卷交给卢俊华,卢俊华翻阅影印卷发现该真实姓名对照表而得知检举人之身分,即
於同日下午向检举人质问,检举人始惊觉其身分已遭泄漏。
二、衿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移付惩戒,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认被付惩戒人有违反
律师法第32条第2项及律师伦理规范第7条、第20条之规定,情节重大,有应付惩戒之事由
,决议依律师法第44条第l款予以警告之处分。被付惩戒人不服其决议,由原惩戒委员会
函送本会覆审。
理 由
一、请求覆审之理由
(一)ōQ付惩戒人谢思贤请求覆审之理由略以:被付惩戒人於98年5月12日至台北地院阅卷
时,固曾误将检举人身分之真实姓名对照表影印携回事务所,惟因该毒品案件系本所主持
律师李传侯承办之案件,非由被付惩戒人承接或主办,且於被告卢俊华起诉後,亦未曾与
其接触或连系,当日被付惩戒人仅单纯受李传侯律师委托至法院影印卷证,在阅卷当时,
并未注意影印卷证之实际内容,对於卷内究竟附有何等资料,事前一无所悉,无刻意影印
检举人真实姓名对照表之动机。被付惩戒人系於98年5月22日经由事务所同事告知媒体报
导之事,并与李传侯律师共同检阅後,始知悉阅卷资料中含有检举人身分之真实姓名对照
表;此事实承办检察官於签呈中,认定被付惩戒人前往台北地院阅卷时,疏未注意该文书
内容,而将信封内之文书一并抽出影印等语可证。次查,被付惩戒人将卢俊华毒品案件影
印卷证携回事务所後,即依事务所一般作业流程,将该影印资料置於助理桌上,由助理装
订做卷後交由实际承办之李传侯律师,再由李传侯律师指示助理方伟立影印一份等情,业
据李传侯律师、方伟立於98年他字第5003号案件中证述明确,因此被付惩戒人对於影印卷
证资料中亦包含检举人身分之真实姓名对照表乙节,事实上确无所悉,自无泄露之行为。
又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对被付惩戒人为「警告」之理由,似仅因被付惩戒人阅卷时未
注意而将检举人身分之真实姓名对照表一并印回乙情,惟被付惩戒人对於阅卷并不知情,
客观上亦无指示将影印卷证交付卢俊华之泄露行为,此於决议中未见审酌,且对於被付惩
戒人究竟有何违反律师伦理规范第7条、第20条规定之具体事实?违反之情节是否已达重
大之程度?亦未於理由中叙明其认定之理由及所凭之证据,即决议遽予被付惩戒人警告之
处分,自难令被付惩戒人甘服。请撤销原警告之决议,并惠予被付惩戒人不予惩戒之决议
。
(二)ōQ付惩戒人李传侯律师请求覆审之理由略以:原决议书的记载简略,被付惩戒人究
系「没有详细阅卷即交付卷证资料」,或是「交付的卷证资料包含刑事案件检举人资料」
,还是「没有详细阅卷即交付包含刑事案件检举人资料的卷证资料」,不知被警告之行为
是什麽。如警告理由是「没有详细阅卷即交付卷证资料」,不知是哪个规范,要求律师必
需先将所有的卷证看完後,才能交给当事人阅。查卷证资料之记载是否与事实相符,未经
当事人确认,无法做出妥适的主张,所以交付卷证资料给当事人,是辩护过程最重要的基
础准备,除非当事人没有阅卷能力,否则没有必要在当事人阅卷前,就先把卷证资料阅完
,跟当事人做无益的讨论,不知其作法错在何处。另有说法是被付惩戒人至少应先看有什
麽资料该给或不该给,但如果是法院可给我却不能给当事人,请明确的告知;如果资料没
有不该给的,难道只因没有仔细看过资料就给当事人,即要警告处分?本案惩戒处分指责
的争点,是在我没有阅卷前,就把资料交给当事人,已牵涉到这些资料到底可不可交给当
事人,而有混淆的情形。如果警告理由是「交付的卷证资料包含刑事案件检举人资料」的
话,为何不能把本案的刑事案件检举人资料交给当事人,到底是有害於司法正义,还是有
益司法正义。台北地院周占春、刘丽英被诉泄密罪案件的判决提到,本件刑事案件检举人
资料并没有不能交付给当事人的规定,且交付给当事人有积极的促进司法正义。原决议书
没有说明,为此请求覆议。又真有规范禁止将这些资料交给当事人,不是故意或过失交付
都应该警告,请说明是故意交付的理由。
二、经查:
(一)渜律师伦理规范第7条及第20条规定:「律师应体认律师职务为公共职务,於执行职
务时,应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律师应协助法院维持司法尊严及实现司
法正义,并与司法机关共负法治责任。」,旨在要求律师执行业务时应兼顾公益并共同维
持司法尊严及司法正义。复按「律师对於受委托、指定或嘱托之事件,不得有不正当之行
为或违反其业务上应尽之义务。」律师法第32条第2项亦定有明文。又查毒品危害社会至
深,政府为扫毒以维护国人健康,防止毒害漫延,特鼓励检举,并於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
32条明定奖励检举人,且害怕毒品案件之检举人因身分被暴露而遭受报复,始授权订定防
制毒品危害奖惩办法,而於该办法第18条规定检举人身分应予保密,应将真实姓名等密封
以防泄漏,执业律师当深知此道理,应依此项规定与司法机关共负法治责任,不得违反应
尽之义务。
(二)诳馧Q付惩戒人谢思贤对於阅卷时,将未弥封信封内匿名检举人身分而不能公开之
真实姓名对照表抽出影印,并携回任职之事务所,及被付惩戒人李传侯就交付含有系争真
实姓名对照表卷证之影本予卢俊华等事实,均坦承不讳。再参卢俊华於98年5月27日在侦
查庭证述:其於同年月19日至事务所与被付惩戒人二人讨论案情,并取得系争卷证之影本
,嗣其发现卷内有检举人身分真实姓名对照表,遂打电话予检举人相约见面等语。足认被
付惩戒人二人有与卢俊华讨论案情,并将含有影印检举人身分之真实姓名对照表等资料交
付卢俊华等情,则因其行为而泄漏检举人之身分无疑。嗣卢俊华翻阅该影印卷,发现该真
实姓名对照表而得知匿名检举人之身分,即於同日下午向检举人质问,检举人始惊觉其身
分已遭泄漏,造成冲突致发生危害,乃不争事实。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资
料未予密封交给律师,阅卷律师即不能予以泄漏,造成纷争。从而,依上开规定,本件被
付惩戒人违反其业务上应尽之义务甚明,其情节重大,并有害於公共利益、司法尊严与正
义,损及律师公正守法形象,自有惩戒之事由,应予以惩戒之处分。被付惩戒人辩解不知
情或无故意等语,指摘原处分不当,殊非有据,不足采信。
(三)塛上所述,本件被付惩戒人违反法令有应付惩戒之情事,至为明确。原决议经审酌
上述情状,依律师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予以警告之处分,核无不合,应予维持,爰决议如
主文。
中华民国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律师惩戒覆审委员会
委员长 罗丰胤
委员 李慧儿
委员 林立华
委员 袁静文
委员 林瑞斌
委员 蔡茂盛
委员 薛锦隆
委员 黄丁风
委员 魏早炳
委员 黄正彦
委员 黄国昌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原本无异
书记官 林如恩
中华民国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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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9.163.72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yer/M.1483933007.A.D29.html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1:40:52
1F:→ Afun2009: 您要一直跳针?这件与原po的问题的相同点在哪?01/09 11:40
2F:→ treasurehill: 楼上还看不懂惩戒理由?拼命跳针?01/09 11:41
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资料未予密封交给律师,阅卷律师即不能予以泄漏,
造成纷争。从而,依上开规定,本件被付惩戒人违反其业务上应尽之义务甚明,其情节重
大,并有害於公共利益、司法尊严与正义,损及律师公正守法形象,自有惩戒之事由,应
予以惩戒之处分。被付惩戒人辩解不知情或无故意等语,指摘原处分不当,殊非有据,不
足采信。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1:43:54
3F:嘘 superoho: 要找加强自己论证的案例很好01/09 12:09
4F:→ superoho: 但这件跟原文问题有一样或类似吗?01/09 12:10
5F:→ superoho: 里麻帮帮忙01/09 12:10
6F:→ superoho: 你看不出哪里不一样?喔,那你爽就好01/09 12:11
7F:→ superoho: 赶快放入自己的文章发表吧XD01/09 12:12
8F:→ superoho: 对了,发表後记得通知一下XD01/09 12:12
有人看不懂中文哦,拼命要自曝其短
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资料未予密封交给律师,阅卷律师即不能予以泄漏
然後刑事诉讼法第33条但书看看吧!看看什麽叫妨碍另案侦查不得公开的规定,别在那边
扯审判不审判啦,还怕别人不知道你根本不懂啥叫侦查终结,其与侦查不公开的关系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18:34
9F:嘘 superoho: 一句话,跟原文案例哪里相同相似?01/09 12:18
你的中文理解能理有那麽差吗?
刑诉33条都跟你说了,审判中的阅卷资料如有妨碍另案侦查的情形,法院的限制之,就算
法院疏忽未与限制,那依据律师法第32条,伦理规范第20条,律师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
,不因为法院疏失有无不同,这就是该惩戒书理由所谓
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资料未予密封交给律师,阅卷律师即不能予以泄漏
连这点推论都不懂,还想跟人家辩?真是自不量力啊!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24:37
10F:→ superoho: 说一下麻!好吗?01/09 12:19
11F:嘘 superoho: 你说的这件惩戒案是起诉後,然後你说检举资料变「侦查01/09 12:23
12F:→ superoho: 中」资料吗?你的文字真好理解耶01/09 12:23
13F:→ superoho: 对啦,我不懂,好想看你写在文章唷^^ 01/09 12:23
14F:→ treasurehill: 楼上连刑诉33条都没读过吗?拼命要自曝其短?01/09 12:25
怕某人记性太差,再贴一遍啦
第 33 条
辩护人於
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无辩护人之被告於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影本。但笔录之
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无关或
足以妨害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
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还审判中叻,不懂另案侦查不公开,就不要一直出来丢人现眼好吗?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28:02
15F:嘘 superoho: 你一开始的论述是什麽?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耶大哥!你始01/09 12:43
16F:→ superoho: 终不对那部分论述交代一下?01/09 12:43
交待?刑诉33条都规范的那麽清楚了,你还要啥交待?
拼命本案审判不审判,是有回答当事人所问另案侦查不公开的问题吗?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45:11
17F:→ superoho: 然後原文讨论的是有没有违反侦查不公开 01/09 12:43
18F:嘘 superoho: 你引这案例是起诉後交付「应密封的检举人资料」,应保密 01/09 12:45
19F:→ superoho: 的义务是依照防制毒品危害奖惩办法,跟侦查不公开有什 01/09 12:45
20F:→ superoho: 麽关系 01/09 12:45
21F:→ treasurehill: 楼上又跳针了,都跟你说了另案侦查不公开,你拼命 01/09 12:46
22F:→ treasurehill: 扯本案起诉不起诉,是在鬼打墙吗?01/09 12:46
23F:→ superoho: 我们始终在讨论有没有违反「侦查不公开」,然後你举一个01/09 12:47
24F:→ superoho: 跟侦查不公开无关的案例当作例证,大哥,你懂问题在哪了01/09 12:47
25F:→ superoho: 吗?01/09 12:47
26F:→ superoho: 没否认原文例子有惩戒问题(自己看前面的文章),重点是你01/09 12:48
27F:→ superoho: 论述的问题,懂?01/09 12:48
28F:→ superoho: 我不再开文浪费版面了01/09 12:49
29F:→ superoho: 而且你也还没回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的论述,回应一下好01/09 12:50
30F:→ superoho: 吗^^01/09 12:50
31F:→ treasurehill: 楼上的中文推理能力有那麽差吗?01/09 12:51
32F:→ treasurehill: 1.依刑诉33条,另案侦查不得公开,纵使本案起诉也 01/09 12:51
33F:→ treasurehill: 不例外 01/09 12:51
34F:→ treasurehill: 2.依惩戒理由书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01/09 12:52
35F:→ treasurehill: 资料未予密封交给律师,阅卷律师即不能予以泄漏01/09 12:52
36F:→ treasurehill: 3.结论:本案仍有另案侦查不公开问题,此跟本案有没01/09 12:52
37F:→ treasurehill: 有起诉无关,律师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为藉口01/09 12:52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2:52:44
38F:嘘 superoho: 哇,你说惩戒案检举人资料是另案侦查,惩戒案中是哪里 01/09 12:53
39F:→ superoho: 看的出来?请问一下 01/09 12:53
40F:→ superoho: 惩戒案都说是「本案」检举资料,而本案已经起诉了,何来 01/09 12:54
41F:→ superoho: 检举资料为另案侦查资料?XDDDDD 01/09 12:54
42F:嘘 superoho: 再说一遍,原文律师有惩戒问题,但你的论述也有问题, 01/09 12:57
43F:→ superoho: 颇呵 01/09 12:57
44F:→ treasurehill: 楼上的中文推理能理有那麽差吗? 01/09 12:59
45F:→ treasurehill: 1.依刑诉33条,另案侦查不得公开,纵使本案起诉也 01/09 12:59
46F:→ treasurehill: 不例外 01/09 12:59
47F:→ treasurehill: 2.依惩戒理由书纵使律师阅卷时,法院将不能公开之 01/09 12:59
48F:→ treasurehill: 资料未予密封交给律师,阅卷律师即不能予以泄漏 01/09 12:59
49F:→ treasurehill: 3.结论:本案仍有另案侦查不公开问题,此跟本案有没 01/09 12:59
50F:→ treasurehill: 有起诉无关,律师也不能拿法院未告知为藉口 01/09 12:59
51F:嘘 superoho: 喔喔 别再跳针了好吗 01/09 13:00
52F:→ superoho: 这种跳针的感觉好对味 01/09 13:01
53F:→ treasurehill: s大别再跳针了好吗? 01/09 13:03
54F:→ treasurehill: 1.另案侦查不得公开的规定在刑诉33条 01/09 13:03
55F:→ treasurehill: 2.惩戒案例说的是律师有保密义务 ,不因法院疏失未 01/09 13:03
56F:→ treasurehill: 列为应秘密事项而有不同 01/09 13:03
57F:嘘 superoho: 对了,记得帮你独创的法律解释新方法取名 01/09 13:03
58F:→ treasurehill: 楼上别耍宝了,刑诉33条明文规定的另案侦查不公开, 01/09 13:05
59F:→ treasurehill: 那来的独创不独创?01/09 13:05
60F:推 superoho: 我看我们不会有交集,你去写文章说给大家听吧 01/09 13:05
61F:→ superoho: 跟法庭上的某些情形一样,永远跳针跳不停,各说各话 01/09 13:06
62F:→ superoho: 我是说你对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六条的解释是独创法律 01/09 13:07
63F:→ superoho: 解释方法,那篇文还在 01/09 13:07
64F:→ treasurehill: 跳针的是阁下吧,刑诉33条白纸黑字的规定都还可以硬 01/09 13:07
65F:→ treasurehill: 凹 01/09 13:07
66F:→ superoho: 而且你始终不回应 01/09 13:07
67F:→ treasurehill: 回应啥?刑诉33条规定你没看见吗? 01/09 13:08
※ 编辑: treasurehill (101.9.163.72), 01/09/2017 13:08:44
68F:→ superoho: 先回应,在你回应之前,讨论就这样打住吧,你去写你的文 01/09 13:08
69F:→ superoho: 章,呵呵 01/09 13:08
70F:→ superoho: 你觉得你对就对吧 01/09 13:09
71F:推 superoho: 我没因为有人消遣你是霸主就不跟你讨论,但希望你不要 01/09 13:11
72F:→ superoho: 让我失望好吗?先回应我的质疑(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六 01/09 13:11
73F:→ superoho: 条的解释)! 01/09 13:11
74F:→ treasurehill: 楼上别鬼打墙啦,刑诉33条就跟你说审判中一样有另 01/09 13:16
75F:→ treasurehill: 案侦查不公开的问题,你还在扯什麽本案侦查不侦查 01/09 13:16
76F:→ treasurehill: 的? 01/09 13:16
77F:→ treasurehill: 更别提,你自己都说了,子法不能违背母法,那母法 01/09 13:16
78F:→ treasurehill: 第33条都规定的那麽清楚了,你还要跳什麽针? 01/09 13:16
79F:推 superoho: 吃饱了没 01/09 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