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inton (YCL)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律师可否向当事人透露另案侦办案件?
时间Sun Jan 8 22:11:53 2017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之铭言:
: 提供几个法条供您参考
: 依据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五条规定,辩护人是刑诉245条三项规范的对象
: 依据同办法第四条侦查不公开的内容包含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活动及计划
: 另根据该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所谓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系指前条第一项所定之
: 人执行法定职务知悉之侦查程序或侦查内容,并没有说要侦查中受委任知悉才算,只要是
: 执行法定职务所知悉之侦查中案件都算,请注意。
: 依据同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会受到行政,刑法,惩戒处分
: 结论:告知被告尚在侦查中的其他案件,也许不会构成泄漏国防以外机密罪,但惩戒应该
: 是跑不了的。
: ※ 引述《z06bj6 (..)》之铭言:
: : 假设被告甲因新北地院施用毒品案件,委任律师A为辩护人
: : 律师A阅卷後,卷内显示被告甲有另案贩卖毒品案件现由台北地检侦办中
: : 若律师A将阅卷资料copy一份给被告甲,被告甲因此知悉自己有另案侦办中
: : 律师A是否泄密或违反律师伦理?
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六条里面的「前条第一项所定之人员」,
是指「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
告诉代理人或其他於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
因此我认为从文字上来看,应该是只有限制在侦查程序中执行职务的辩护人,
不包括在审判程序中执行职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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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treasurehill: 所以有人连空白刑法都不知道啦 就直接拿刑事诉讼法 01/09 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