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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分享一下相关资讯好了 以免有人以为我这工程霸主名实不符 首先勒,关於这类案件 实务上的处理方式大多是以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 真正走到诉讼或仲裁的CASE是少之又少 主因就是各县市政府对於此类重大工安事件 多订有处理的准则或自治条例 可以对起造人为勒令停工之处分 要求其必须做好相关保护措施 并与受损害住户达成协议之後才得继续施工 这对於建商或营造厂而言是很大的威吓 因为这会使其承受巨大的迟延罚款与工程费用支出 所以多会尽快与住户达成协议 以顺利工程之进行 而在此协调过程中 就有很多法律服务的商机存在 不光是和解条款问题 甚至包括损害原因的监定 是否可归责起造人 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以及相关的行政救济程序 对於这些大老板而言 都是很愿意花大钱解决的 就以个人的经验为例 光在实习期间就已处理过五六个建筑邻损的法律意见提供 而且都是非常具有急迫性的 必须在短时间内给予答覆 所以不要以为工程法律就是打官司 其实工程法律范围比你想像的还广 包含你的土地取得/环境影响评估/建筑执照申请/管线开挖许可/规费缴交/建筑邻损 使用执照......... 这些都是工程法律的范围 而且所收取的费用不会比打官司来得少 如果你没处理过相关的案件 在我看来 你连工程法律的基本门槛都还没跨过 不要自称自己是工程领先律师 那是污秽了工程领先律师这个名号 最後附上一篇有关建筑邻损处理程序的相关文章参照 提供给有兴趣的同道参考 http://www.arch.net.tw/modern/month/358/358-1.htm ※ 引述《grace910 (grace)》之铭言: : 请推荐高雄的律师 : 是关於营建工程造成邻损案件 : (地基掏空、路面坍塌、房屋损毁成危楼须拆除...) : 不一定要名气大的律师 : 希望是有经验有耐心的律师(因为受灾户不少) : 先谢谢大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46.60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yer/M.1482331036.A.5BF.html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6.60), 12/21/2016 22:38:17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6.60), 12/21/2016 22:47:33
1F:推 siriuswinds: 2014年的文章......12/21 23:10
很讶异吗? 2014年的文章 到现在都没有人回 可见得这类案件竞争者如何了 想我二十年前写的文章 到现在都经常还被引用 还要我自己提出新见解才能推翻 就知道工程法律界的进步有多缓慢了 ※ 编辑: treasurehill (36.229.46.60), 12/21/2016 23:36:35
2F:推 pnLin: 不愧是霸者12/22 13:48
3F:推 waiting5566: 想请问一下 超过时效的请求权仍然不能解除列管是目12/22 14:06
4F:→ waiting5566: 前实务上的普遍见解吗12/22 14:06
列管应该不是行政处分,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造册管理,没有对外效力,你该担心的是後 段的建照、使照核发的管制,那才是可以争讼的对象 另外如果依照台北市政府法规会的见解,认为此乃公法上瑕疵负担的继受,除了符合争议 处理规则之规定得予解除列管外,并不因民法上时效消灭之规定而消灭。 ※损邻事件所为之列管,系依建筑法令规定办理,性质上属於公法关系,该项公法关系并 不因在建中建物拍卖移转而消灭(参照诉愿法第八十八条),亦即在拍定人继受原建造执 照之公法关系後,自应一并概括承受上开列管之公法上权利义务 发文机关: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 发文字号: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93.10.29.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1600号函 发文日期:民国093年10月29日 主旨:有关 贵局八二建字第○○○号建照工程施工损邻列管疑义乙案,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一、复 贵局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三五四○二二二○○号函。 二、按台北市建筑施工损邻事件争议处理规则(前身为台北市建筑争议事件协调处理及评 审作业程序)之订定目的在於协调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发生损害邻房建筑事件,以解决纷争 。因此领有建筑执照之工程,其施工涉及损害邻房时,如双方自行协调未达成协议时,经 受损房屋所有权人请求主管机关协调时,主管机关即应予以列管,并依该规则规定之程序 办理,即藉由公权力之介入以使起造人、承造人与损邻户间之私权争议得以得到圆满解决 ,合先叙明。 三、再者,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依本法规定 核发之执照,仅为对申请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许可。建筑物起造人、或设计人、或监造人 、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财产,或肇致危险或伤害他人时,应视其情形,分别依法负其 责任。」本案旨揭建照工程起造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造人○○营造股份有限公司 ,於施工期间发生损坏邻房事件,其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向贵局申请核发使用执照,惟因 本市建筑争议事件评审委员会第八八一○次大会决议应澄清公共安全疑虑以作为解除损邻 列管之依据,故使用执照尚未核准,惟嗣後该建号之上地及建物业经法院拍卖,并由买受 人施○○等人买受在案,而法院拍卖之性质,通说认为是买卖之一种,因此,拍定人取得 拍定物之所有权,属於私法上因买卖而移转性质(杨与龄着强制执行法论第四四八页参照 ),而为继受取得,惟买受人所继受取得者应系该土地、建物及附属於该物之相关权利义 务,而损邻事件之损害赔偿争议系属原起造人与受损户间债权债务之私权争议,该民事上 债之关系并不当然随同土地及建物拍卖而移转於买受人。 四、又因损邻事件所为之列管,系依建筑法令规定办理,性质上属於公法关系,该项公法 关系并不因在建中建物拍卖移转而消灭(参照诉愿法第八十八条),亦即在拍定人继受原 建造执照之公法关系後,自应一并概括承受上开列管之公法上权利义务(包括原建造执照 所含之瑕疵负担),从而本件建照工程损邻争议事件如尚未解决,自仍应继续循上开争议 处理原则规定办理,始得取消列管。至於拍定人若因该项公法上负担面因此代为清偿前手 之损邻事件之债务後,自得循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等民法规定,请求前手(原起造人)偿 还。 ※ 编辑: treasurehill (49.214.163.59), 12/22/2016 14:58:07
5F:推 waiting5566: 感谢t大的回覆 12/22 16:13
6F:推 smallgigi: 12/23 19:02
7F:→ smallgigi: 值得鼓励的心态给个推. 12/23 19:03
8F:推 binshin: 学到很多 先推 12/29 08:26
9F:推 acedia25: 自家新屋落成完工後上个月被告邻损 感谢T大提供资讯 04/01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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