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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声请再审与再审之诉?
时间Wed Jul 15 17:39:08 2015
各位道长好,小弟被交代要对最高行的确定判决提再审。
关於再审,我在学校的学习及参考书上的说明,是一个两阶段的程序,也就是说,要先向
法院声请再审,待其为准否之裁定後,才开始再审之诉。
不过我老板及所内一位资深道长说直接写再审之诉状就可以,我查询实务上见解後,也无
法院为开始再审之裁定,若认为有理由,好像直接寄开庭通知,无理由的话则会以裁定驳
回。但是在司法院的诉状范例中,又有「行政诉讼声请再审状」及「行政诉讼再审之诉状
」二者,并在其网站上的行政诉讼裁判费徵收一览表上,有分声请再审跟再审之诉二者来
徵收。
则小弟的疑问是,我的观念是否有误?是不是应该先提「行政诉讼声请再审状」叙明有何
等再审事由,还是直接提「行政诉讼再审之诉状」?
感谢各位道长不吝回答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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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Luftwaffe: 行政诉讼法第273条及第283条,再审之诉对象-确定判决 07/15 18:31
2F:→ Luftwaffe: 声请再审-确定裁定;所以这个案例你老板是对的 07/15 18:32
3F:→ alawyer: 不是教科书写错,就是对教科书的理解有错。 07/15 19:24
4F:推 louis123321: 理解错误 非教科书参考书写错 07/15 19:39
5F:→ hwp1006: 原来如此...感谢各位前辈解惑! 07/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