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AMOHA (爽快!!)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这判决!?
时间Thu Sep 4 20:42:34 2014
各位大大请看一下这个判决主文、事实
跟论罪科刑理由里面的当事人完全不同耶!!??
无照骑机车的印尼看护 怎麽会变成 驾驶自用小客车护送钞票的司机呢?
------------------------------------------------------------
【裁判字号】 103,交诉,24
【裁判日期】 1030822
【裁判案由】 业务过失致死
【裁判全文】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交诉字第24号
公 诉 人 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慕丝(MUSRIFATUN)印尼国人
上列被告因业务过失致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3 年度侦
字第2940号),本院合议庭裁定依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并判决如
下:
主 文
慕丝犯汽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驾车之过失致人於死罪,处有期
徒刑壹年贰月。
犯罪事实
一、慕丝(MUSRIFATUN,印尼国人,下称慕丝)未领有轻型机车
驾驶执照,系谢家福透过上荣国际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跨国
仲介而聘请以照顾其父亲谢忠义之看护工。慕丝於民国 103
年4月28日上午8时30分许,因谢忠义要求而骑驶车牌号码00
0-000 号轻型机车搭载谢忠义至花莲县花莲市重庆市场买菜
,於买菜完毕後沿花莲县花莲市和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准
备返家时,因谢忠义身体不舒服而有所晃动,其为免谢忠义
摔车,乃以一手扶持在後座之谢忠义,另一手单手操控之方
式继续骑驶机车在道路上,於同日上午9 时15分许行经和平
路与重庆路之交岔路口往东50公尺处时,本应注意机车附载
坐人必须稳妥行驶,依该路段无缺陷、无障碍物之道路状况
,复其骑车当时未饮酒、神智清醒,并无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一时操控不稳,致其骑驶之机车失控摔车
,谢忠义因而倒地,并受有头部外伤并脑挫伤出血、中枢神
经衰竭、尿毒症等伤害。嗣谢忠义经送往佛教慈济医疗财团
法人花莲慈济医院(下称花莲慈济医院)急救後,仍於 103
年5月2日凌晨2 时55分许,因上开伤势而不治死亡。慕丝於
肇事後,在有侦查犯罪职权之公务员知悉其犯行前,主动向
前往花莲慈济医院处理之警员承认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始
悉上情。
二、案经谢家福、刘含笑诉请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侦
查起诉。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慕丝所犯非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之案件,且於准备程
序进行中,被告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告知简式审判
程序之旨,并听取检察官、被告之意见後,本院裁定进行简
式审判程序,是本件之证据调查,依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2
规定,不受同法第159条第1项、第161条之2、第161条之3、
第163条之1及第164条至第170条规定之限制,合先叙明。
二、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
(一)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於本院审理时坦承不讳(见本院卷
第38页至第39页),核与证人即被害人谢忠义之配偶刘含笑
於警询中证称被害人确为谢忠义及其因本案车祸而伤重不治
之事实(见相验卷第7 页至第10页)、证人即被害人之儿子
谢家福於警询及侦讯时证称被告为其雇请之印尼看护工以照
护被害人、被害人确为谢忠义及其因本案车祸而伤重不治之
事实均相符(见相验卷第11页至第12页、第40页至第41页)
;谢家福透过上荣国际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跨国仲介而聘请
被告担任被害人之看护工之事实,则有上荣国际人力仲介有
限公司委任合约书1份在卷可参(见相验卷第25 页至第32页
);又本案车祸之经过则有事故现场及车损照片共10张、监
视器画面翻拍照片4 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
故调查报告表(一)、(二)、车牌号码000-000 号轻型机
车车籍资料各1份等附卷可稽(见相验卷第14 页至第18页、
第19页至第20页、第21页、第22页至第23页、第33页);而
被害人确因本案车祸而受有受有头部外伤并脑挫伤出血、中
枢神经衰竭、尿毒症等伤害,经送往经送往花莲慈济医院急
救後,仍於103年5月2日凌晨2时55分许,因上开伤势而不治
死亡之事实,业经台湾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率同法医
师相验明确,且有花莲慈济医院103年5月2日诊字第Z000000000 号诊断证明书、台湾
花莲地方法院检察署勘验笔录、相
验屍体证明书、检验报告书各1 份、花莲县警察局花莲分局
103年5月16日花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号函检送之相验照片
18张存卷可考(见相验卷第13页、第39页、第47页、第48页
至第51页背面、第59页至第68页),足认被告上开任意性自
白与事实一致,堪予采信。
(二)按机器脚踏车附载坐人、载运货物必须稳妥行驶,道路交通
安全规则第88条第1项第7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骑驶上开轻型
机车附载被害人行驶於道路上,自应注意上开交通规则,而
依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表(一)、被告之道路交通事
故当事人酒精测定纪录表所载,本案事故发生时之被告骑驶
机车所经过之花莲县花莲市和平路由西往东之道路无缺陷、
无障碍物,且其骑车当时未饮酒、神智清醒,是其骑车时并
无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因被害人身体不舒服而有所晃动,
为免谢忠义摔车,而以一手扶持在後座之被害人,另一手单
手操控之方式继续骑驶机车在道路上,一时操控不稳致生本
案车祸事故,其有过失,至为灼然。又被害人确因本案车祸
事故伤重不治死亡,已如前述,则被告过失骑车肇事行为,
与被害人之死亡结果间,自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综上,本案
事证明确,被告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
三、论罪科刑之理由
查被告系台湾保全公司之驾驶,平日负责驾驶车辆护送钞票
,为从事驾驶业务之人。又按汽车(包括机车)驾驶人,无
驾驶执照驾车、酒醉驾车、吸食毒品或迷幻药驾车、行驶人
行道或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致人
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道
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 项定有明文。再按刑法总则
之加重,系概括性之规定,所有罪名均一体适用;刑法分则
之加重,系就犯罪类型变更之个别犯罪行为予以加重,成为
另一独立之罪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 项关於
汽车驾驶人,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加重其刑至2 分
之1 之规定,系就刑法第276 条第1 项之过失致人於死罪、
同条第2 项之业务过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 条第1 项之
过失伤害(及致重伤)罪、同条第2 项之业务过失伤害(及
致重伤)罪之基本犯罪类型,对於加害人为汽车驾驶人,於
从事驾驶汽车之特定行为时,於行经行人穿越道之特定地点
,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之特殊行
为要件予以加重处罚,已就上述刑法第276 条第1 、2 项,
同法第284 条第1 、2 项各罪犯罪类型变更之个别犯罪行为
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独立之罪名,自属刑法分则加重之性质
(最高法院92年度第一次刑事庭会议决议、99年度台非字第
198 号判决参照)。是核被告所为,系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
条例第86条第1 项、刑法第276 条第2 项之汽车驾驶人行经
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业务过失致人於死罪,
声请意旨虽未注意及此,然因两罪之基本社会事实同一,乃
依法变更起诉法条。被告驾驶自用小客货车,行经行人穿越
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应依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 项之规定加重其刑。又被
告在车祸发生後留在现场,并於有侦查犯罪职权之公务员知
悉其犯行前,即向前来现场处理之花莲县警察局凤林分局交
通事故处理小组员警承认肇事一节,有花莲县警察局道路交
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纪录表1 份在卷可考(见相验卷第27
页),应认被告已合於自首要件,乃依刑法第62条前段之规
定减轻其刑,并依法先加後减之。爰审酌被告驾驶自用小客
货车行经交岔路口之时速达59.904公里,显见其根本未减速
通过路口之过失程度非轻,在未依交通规则注意减速接近,
注意安全,小心通过,亦未礼让行人优先通过之情况下,终
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而致被害人受有如上述所载之伤害,最
终并因伤重不治死亡,不仅剥夺被害人之生命而造成无可挽
救之损害,对於被害人家属田进德、田惠英、田惠雯亦造成
天人永隔、难以弥补之创伤,被告自应予以重惩,复虑及被
告事後坦认犯行,且与其雇用人台湾保全公司共同与被害人
之家属田进德、田惠英、田惠雯达成调解,愿意赔偿新台币
(下同)210 万元之赔偿金(不含汽车强制责任险保险金)
,并已依调解内容全数赔偿完毕,此有花莲县花莲市调解委
员会调解书、本院公务电话纪录单各1 份在卷可佐,堪认被
告已有悔悟之意,兼衡被告未经法院判处罪刑确定(有本院
卷附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1 份可参),素行尚称良
好,暨其大学毕业之教育程度、小康之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
,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惩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第299条第1项前段,道
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项,刑法第11条前段、第276条第
1项、第62条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第2 项前段,判
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林英正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建荣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送达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迳
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於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理
由请求检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本
之日期为准。
中 华 民 国 103 年 8 月 22 日
书记官 李俊伟
附录法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6条第1项
汽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驾车、酒醉驾车、吸食毒品或迷幻药驾
车、行驶人行道或行经行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刑法第276条第1项
因过失致人於死者,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
罚金。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36.7.167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awyer/M.1409834558.A.F14.html
1F:推 louis123321: 就贴错吧? 09/04 20:46
2F:→ badid: 又有法官要被惩戒了? 09/04 20:48
3F:推 Luftwaffe: 高达八成,不知道有没有上新闻 09/04 20:49
4F:→ Edifiel: 贴错了吧?反正法官终身职惩戒又不痛不痒,期别到照样可以 09/04 20:51
5F:→ Edifiel: 正常升迁,只是可能比同期的晚一点而已。 09/04 20:51
6F:推 SoloHomerun: 这里是律师版,麻烦左转出去,谢谢。 09/04 21:50
7F:→ IAMOHA: 面对这样的裁判品质我对於律师工作感到深深无奈..... 09/04 22:17
8F:推 louis123321: 贴错的律师我想也有 不过不会公开而已... 09/04 22:48
9F:推 ttc768160: 看过内容跟主文完全无关的 09/04 23:08
10F:推 Miketroutla: 这书记官想害老板也不是这样害的阿~ 09/04 23:16
11F:推 johnny0399: 被告平常被老板派去开货车阿(误) 09/04 23:29
12F:→ IAMOHA: 是说没想到各位道长对於这样的判决品质可以看那麽淡 09/04 23:55
13F:→ IAMOHA: 想必大概只是小弟涉世未深,少见多怪了...... 09/04 23:55
14F:→ ROCKMANX6: 律师贴错内容的事也没少到哪去,但是有机会挽回。 09/05 07:54
15F:→ onstar: 有看过强制执行,律师少帮当事人写利息,最後少分几十万的 09/05 08:53
16F:推 bogy1188: 洽公会或司改会看是否提出法官个案评监吧 09/05 09:42
17F:推 edison1003: 蛮扯的 完全没在校对 09/05 11:18
18F:推 gadoma: 又得罪书记官了XD 09/05 11:28
19F:推 J98: 这和之前发生那几件差不多啊 好像不是很意外的事 09/05 14:49
20F:推 Roawen: 哪有差不多 高雄被降成司事官的那件 是整个判决完全不是当 09/05 14:50
21F:→ Roawen: 事人的讼争事件 09/05 14:51
22F:推 together122: 也可能法助做的,法官没看就签出去了。 09/05 15:40
23F:推 joker6: 有看过律师贴错,直接被裁定驳回的= =" 09/05 16:04
24F:→ joker6: (都一样是告县府的国赔案,只是当事人不同..) 09/05 16:05
25F:→ cynthia1123: 又有法官惩戒+1 09/05 17:46
27F:→ Rosings: 全文!并没有原po贴的那後半段喔! 09/05 22:39
28F:→ Rosings: 这位法官刚好是我朋友,我会请他上来了解一下,这内容是怎 09/05 22:46
29F:→ Rosings: 麽来的,谢谢 09/05 22:46
30F:→ piercepaul: 昨天上检索系统确实是贴错的,今天已经更正 09/06 01:36
31F:→ ptt0219: 保留网页影像再来评论会比较好。 09/06 07:59
32F:→ ptt0219: 话说这儿也有司法院的人在监看吗? XD 09/06 07:59
33F:→ myneverland: T大应该没有当过法助吧,法助这样做会很惨。 09/06 08:33
34F:→ pagl: 法助不太可能吧,最糟大概就辞职换一间,何必玉石俱焚呢? 09/06 12:04
35F:→ piercepaul: 没那麽闲还拍下来= = 09/06 17:13
36F:推 dianna72: 要上新闻了吗 09/08 03:45
37F:推 towar: 这要是法助做的法助就黑了,全台法院都进不去了 09/12 09:42
38F:→ towar: 虽法助工作说好也说不好,但应该不会有人想这样自断後路吧 09/12 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