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0219 (幻灭是成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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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闲聊] 供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的房屋税率
时间Mon Aug 11 15:40:10 2014
民国103年6月4日所修订的房屋税条例第5条将供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
的房屋税率调整了,请看最末所附条文的着色部分。
今年修法前供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实际所课徵房屋税率为2%;修法
後的实际房屋税率,目前我看到的资料是3%。(但各县市政府也可以调整
)
PS:自住用的房屋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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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民国 103 年 06 月 04 日)
房屋税条例第5条
房屋税依房屋现值,按下列税率课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为其房屋现值百分之
一点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一点五,
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三点六。各地方政府得视所有权人持有房屋户数
订定差别税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营业、私人医院、诊所或
自由职业事务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供人民
团体等非营业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一点五,最高
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
三、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但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积六分之一。
前项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认定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民国 90 年 06 月 20 日修正
房屋税条例第5条
房屋税依房屋现值,按左列税率课徵之:
一 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一点二,最高不得超过百
分之二。但自住房屋为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一点二。
二 非住家用房屋,其为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三,
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其为私人医院、诊所、
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
民团体等非营业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现值百分之一点五,最高
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
三 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税率,课徵房屋税。但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积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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