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法学之路永无止尽..号:)
看板Lawyer
标题Re: 如果我是法扶的策略顾问
时间Tue Feb 11 22:23:33 2014
有人说我野人献曝 所以我只好来丢个脸 po个文好了
乐生疗养院在去年从最高行政法院发回,
只有发回公益团体的部分,针对个人则都是驳回
案号是102年度判字第165号,
我所说的环境诉讼,不只是包括拆迁这种而已,
很多环境诉讼、公益诉讼是没有所有权人,
而是国家处分自己的土地,影响到其他人的情形
用个人名义提诉讼,被驳回的机会很高
所以公益团体会跳出来一起当原告
这样在公益诉讼的要件上比较容易具备..
乐生疗养院应该算是很典型,
判决理由我稍微贴一下 省去大家功夫
一、 上诉人汤祥明、李添培、李张云
明、陈再添、夏蓝彩云、许玉盏等6人皆系因罹患汉生病
(即癞病、麻疯病),基於国家公权力介入而於乐生疗养
院住院治疗之病患,纵因政府对罹患汉生病(即癞病、麻
疯病)强制隔离治疗之不当措施,致使其等6人於乐生疗
养院隔离生活数十年,并因开发单位违反本法或其授权订
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怠於执行前揭本法环境保护相
关规定之职务,使其等居住环境受到影响,然应仅属院区
原有优美环境之反射利益受到影响之事实上利害关系,而
非法律上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之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94
年度裁字第2122号裁定参照
二、 上诉人丘延亮、李建诚
、黄咏光、陈品安、管婺媛、李俊达、郭明耀、卢其宏、
胡仰中、姚耀婷等10人,自92年起迄向原审提起本件行政
诉讼以来,在乐生疗养院内举办了约270场活动,包括唱
片发行、书籍出版、报纸、纪录片、影像、戏剧舞蹈、音
乐、文艺活动、论坛、创意市集、创意活动、社区学校、
文史保护、宗教活动、生态保育及乐生疗养院之导览等活
动;且有固定之乐生文舍计画,办理乐生文学周末,有许
多知名作家参与演讲及乐生写作班、乐生文学杂志之活动
等,惟其等倘因开发单位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
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未执行前列本法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之职务,致其等利用乐生疗养院优良环境举办之前述活动
受到影响,亦仅属事实上之利害关系,非其等法律上保护
之权利或利益受到影响(法律上利害关系)。揆诸上开规
定及说明,均非属本法第23条第8项、第9项规定之「受害
人民」,皆不得依该条项规定,据以提起行政诉讼(课予
义务或一般给付诉讼),渠等16人依该条项规定提起本件
诉讼,欠缺权益保护要件,无实施诉讼之权能(当事人不
适格),原审驳回上揭16人之诉所持之理由虽不相同,然
其结论一致,仍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等16人此部分之上诉
并无理由,应予驳回。
献丑了,经济学大师批评轻一点,我脸皮薄怕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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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ort:走了一个 换了另一个 哈哈 02/12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