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pleye (没 事~~~)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进击的健保局
时间Wed Feb 5 12:48:06 2014
※ 引述《jorda (酒大)》之铭言:
: 最近健保局大动作对律师开刀(其他专业人士有无我不清楚)
: 不仅调整投保级距到最高
: 还追缴到去年加起来20个月
: 身边律师朋友纷纷遭追缴8万~14万不等
: 以雇主身分加保的道长要小心了
请教各位先进,如果是"受雇律师"身分的"补充保费",该怎麽办理????
因为现在健保局要追缴小妹民国102年度的补充保费
健保局似乎想要把小妹每个月自案算成"奖金"
但是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扣取及缴纳补充保险费办法第3条第1项第1款规定
所谓的奖金是指
"符合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类规定应纳入薪资所得项目,且未列入投
保金额计算之具奖励性质之各项给予,如年终奖金、节金、红利等。"
则
一、本件由受雇律师自行引案,再与事物所拆帐後由事务所发给的"自案抽成"
,是否符合上开办法所谓的奖金???
二、如果符合奖金的定义,则每个月的奖金额度应如何加以计算,下列何者为是
(假设小妹某月底薪为5万,自案抽成3万,当月事务所共发给8万):
1.当月的8万-5万=3万,"3万"就是奖金
2.当月的8万-43900(劳保最高级距)=36,100元,"36,100"元就是奖金
感谢各位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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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3.6.17
1F:→ alawyer:抽成部分是如何课税?事务所先抽10%吗?还是? 02/05 13:49
2F:推 ursula141885:由所属投保单位给付,所得代号为50,超过4个月投保 02/05 13:56
3F:→ ursula141885:投保金额的奬金,为补充保费扣缴对象 02/05 13:57
4F:→ purpleye:自案部分是由事务所报税 02/05 14:03
5F:→ ursula141885:健保法31条,34条 02/05 14:12
6F:推 APUDOOR:同样困扰+1 02/05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