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PTT (资讯不对称乃乐趣之所在)
看板Lawyer
标题Re: [分享] 支付命令的诈骗手法&处理方式
时间Thu Jan 23 17:30:54 2014
1F:推 ROCSimonLiu:啊,糟糕。他第二点可能会让人误会异议采发信主义而01/23 01:51
→ ROCSimonLiu:延误期间
想请教一下 这是开玩笑还是认真的呢 @@?
毕竟我对法律不懂
分享的网友看起来也只是在学学生
不知律师板有经验的前辈是否愿意提供比较正确的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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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s the doctor away◤/▎◢=◣◥█▎ ▃◢◤ ∕ ▉▏▍ ▎ ◥◥ ψmax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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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29.120.253
2F:推 J98:只是讲送达期间(20天内异议),指加计在途期间20天内要到达法院 01/23 17:35
3F:→ J98:以异议状到法院的时间为准,而不是寄出的时间。 01/23 17:37
4F:→ J98:第一句表达有误,抱歉。是在途期间加上20天内要到达法院 01/23 17:38
5F:推 ROCSimonLiu:支付命令应该没有在途期间的问题吧? 01/23 17:48
6F:→ ROCSimonLiu:回信了。 01/23 17:48
7F:→ NoPTT:感谢两位前辈的教学 <(_ _)> 01/23 18:16
8F:→ nel624:仍然不懂把这篇转来律师板的用意为何...... 01/23 18:18
9F:→ defent:私以为20天是法定期间,要加计在途。不过由於支付命令只能 01/23 18:43
10F:→ defent:专属管辖结果,在途期间也不会太长。 01/23 18:44
11F:推 J98:NO,有在途期间,看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就知道了 01/23 18:59
12F:→ J98:支付命令,同样有送达的适用。另外,原县市合并的五都 01/23 18:59
13F:→ J98:天数甚至会较长一点。比如说旧高雄县,就有四日 01/23 19:00
14F:推 J98:甚至以台北地院为例,台北地院到乌来 就有两天了 01/23 19:03
15F:推 susustar:不懂转来意义何在+1 01/23 19:06
16F:→ ROCSimonLiu:感谢J大,又上了一课。 01/24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