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nn (古美门上身)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闲聊] 诈骗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妇背债5千万
时间Tue Jan 21 16:02:43 2014
在讨论类似案例的弊病前,可能要先思考下面两个问题。
1.民事诉讼是否需要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立法目的系在债权债务双方无争议的情形下,"使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尽早确定"
那目前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尽早确定,有何种方法?!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透过案件类型跟诉讼标的金额来简化整个权利义务关系
的程序。督促程序既然是建立在双方无争议情形下的确认权利义务,那其实如果废除
督促程序要求债权人直接起诉,再透过调解程序或诉讼上和解的方式,达成调解成立或
诉讼上和解其实也等同督促程序的支付命令效力一样,且更能确定债权债务人对其权利
义务关系是否有争议。实务上支付命令之使用,根本就是银行或金融机关对逃债的债务人
使用的节省诉讼花费跟时间的作为。所以如果废除督促程序,第一个跳脚的绝对是银行。
但事实上愚以为要尽早确认双方之权利义务已经有上开诉讼程序及方式可以办理,
实不须以督促程序为之。
2.督促程序的效果是否需要修正?!
由於督促程序仅为形式审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非作实质审查,法院发出支付命令後
,债务人未向法院为异议之声明,是否可视为债务人默示同意支付命令所载之权利义务
关系,有很大的疑义。如果今天制度是改成支付命令送达後债务人於二十日之不变期间
向法院声明承认支付命令之内容,那以此作为已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使其成为执行
名义争议必然较小,若债务人於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就视为债权人已起诉,由法院
接手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妥当,如果债务人一直避不见面拒不出庭,债权人
仍可透过声请一造辩论判决来保障权益。
故愚见认为,督促程序的效果有修正之必要,宜修正为"承认确定制"及"未异议起诉制"
对债务人及债权人双方权益较为公平且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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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appylawyer:债务人向法院声明确认债务? 我觉得不可能 01/21 19:28
2F:→ Happylawyer:一堆债务人都是摆烂状态 01/21 19:28
3F:→ Happylawyer:改成你说的这样 麻烦的是债权人 01/21 19:29
4F:→ Happylawyer:如果照你说的,债务人本来无异议,却要去开庭 01/21 19:31
5F:→ Happylawyer:债务人一定就简单明了的债务 一直在法院闹 01/21 19:31
6F:推 nel624:这个制度如果废掉 第一个跳脚的会是司法院和各级法院 01/21 19:33
7F:→ kaky:把督促程序的金额限缩在一定范围也是可以相对减少诈骗损失 01/21 19:53
8F:→ kaky:至於金额大的让你花点钱走比较完整的程序也不为过.. 01/21 19:54
9F:推 kcchen:原PO的想法很有创意,只是怕司法院官员根本听不进去。 01/22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