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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道长觉得此情况很简单,提个诉讼诈欺就好 还满奇妙的,这洞有多大,来解释一下 : 推 ChrisBear:支付命令上面都有写可以在20天异议 自己不去怪谁 01/18 23:46 : → ChrisBear:况且本件也有救济程序 01/18 23:47 : 推 Nipperdey:当事人自己可责性高!怪制度无意义~! 01/18 23:59 : 推 dianna72:这没办法解决吗?若被扣押执行能再对债权人提不当得利? 01/19 01:25 : 推 dakkk:提再审 会停止强制执行吧 01/19 08:21 : → ROCKMANX6:强制执行法第18条 01/19 08:58 : → letita:诉讼诈欺应该就成立了阿,去报案不就好了,有那麽困难吗? 01/19 12:02 ----------- 第一点: 民事诉讼法 第 521 条 债务人对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者,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 有同一之效力。 前项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项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审之诉,并以 原支付命令之声请,视为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 496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审之诉对於确定终局判决声明不服。但当 事人已依上诉主张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为主张者,不在此限: 九、为判决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 前项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决或处罚锾之裁定已确定,或 因证据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为有罪之确定判决或罚锾之确定裁定者为 限,得提起再审之诉。 强制执行法 第18条 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执行。 有回复原状之声请,或提起再审或异议之诉,或对於和解为继续审判之请 求,或提起宣告调解无效之诉、撤销调解之诉,或对於许可强制执行之裁 定提起抗告时,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声请定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得为停止 强制执行之裁定。 强制执行法 第14条 执行名义成立後,如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发生,债务人得於强 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如以裁判为执行 名义时,其为异议原因之事实发生在前诉讼言词辩论终结後者,亦得主张 之。 执行名义无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者,於执行名义成立前,如有债权不成立 或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发生,债务人亦得於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 提起异议之诉。 刑事诉讼法 第281条 审判期日,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审判。 解释: 1.本件支付命令确定後,诈骗集团立即开始声请强制执行,已进入执行程序 "请问报案提诉讼诈欺,依法可以停止执行吗?" 显然不行啊! 2.支付命令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无法依强制执行法第14条2项,提异议之诉。 3.想依强执18条停止执行,须提出再审之诉。然而,按民诉496,需要 [以宣告有罪之判决或处罚锾之裁定已确定]才得提出再审。 4.以目前去提出刑事告诉,地检署侦查起诉(运气好,弄个6~9月),然後呢? 债权人之後就不到庭放给他通缉,按刑诉281,就无法判决, 所以民事也无法提再审。 5.等到那天真的有提再审的机会,财产早就被弄光了,对方拿到钱就脱产 (反正支付命令上面的债权人都只是人头而已),讨得回来吗? ㄎㄎ 6.提不当得利,在支付命令效力存在的前提下,恐有困难,因诈骗集团受领 该款项的原因不就是经法院认证的假债权吗? (受既判力所及) 7.现在诈骗集团非常厉害啊,法院章,检察官等等以假乱真 一方面拿假的东西先骗你, 二方面再拿真的东西让你以为,是假的所以不理他。(利用人的心态,本件就是如此) 集团首脑全都在大陆,以军队化方式管理,统一住处,两个月搬一次家, 两周换一次手机,经过层层考核,才能升职等,包吃住,骗到人才有奖金, 台湾与大陆间之联系,都靠"脚"(类似门徒里面那种运货的)沟通, 首脑都用假名,车手(拿钱,行动),汇款(收钱与大陆联络),几乎不认识。 (小弟有幸,当过诈骗集团成员的辩护人,也协助过被害人求偿,对於其组织叹为观止) -- 综上,道长,这问题简单吗? 至少,我不认为啦,当事人也很难自己走後续法律程序,律师费应该几十万跑不掉。 依目前情况,还有些手段去干预执行程序进行甚或许还有些其他做法 (不过这就是小弟的智慧财产和社会人脉了ㄎ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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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4.174.17
1F:推 reminiscence:所长好帅喔>///<,何时要来美国开分所 01/19 17:38
2F:推 dakkk:蛮好奇的 支付命令没经过判决就有相当於判决效力 01/19 19:03
3F:→ dakkk:这样的效力会大过经审判的判决效力而不能提再审? 01/19 19:04
4F:→ dakkk:怎会这麽强大? 01/19 19:05
5F:推 KPline:同意 支付命令法制应该有再重新思考的必要 01/19 19:14
6F:推 zhaomine801:推这篇。我比较好奇若支持改支付命令制度的人,会认为 01/19 19:17
7F:→ zhaomine801:着眼点在哪?假若要求法院作实质审查,那还是不是需要 01/19 19:18
8F:→ zhaomine801:有此制度?又统计上利用支付命令後强执而达到满足债权 01/19 19:18
9F:→ zhaomine801:的比例是多少?我觉得都可以详加考虑看看~ 01/19 19:19
10F:推 paultsai:有参考价值 +1 01/20 10:56
11F:推 Anduril:帅! 01/21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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