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wash (免洗)
站内Lawyer
标题Re: [问题] 洪案律师有登录桃园吗??
时间Tue Aug 20 17:18:30 2013
※ 引述《APUDOOR (APUDOOR)》之铭言:
: 洪案律师是不是好几个律师
: 有谁阿?
: 从甲法院移送到乙法院的 应该也要登录乙法院吧?
: 洪家告代这边有几个律师阿??
: 从律师查询系统查不到上电视的几个律师有登录桃园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法检 字第 0910005522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91 年 03 月 20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公报 第 277 期 64-65 页
相关法条:
律师法 第 4、7、9、11、21 条 ( 91.01.30 )
要旨:
有关律师法修正後产生相关之疑义
主 旨:有关 贵秘书长函询律师法修正後所产生相关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至四
,请 查照。
说 明:一 复 贵秘书长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九一) 秘台厅司三字第○三七四○
号函。
二 现任律师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律师法部分条文修正生效前即有律师
法修正条文第四条第一项第三、四、五、六款之情形者,於上开律师
法部分条文修正生效後,应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停止执行职务。又公务
人员於受休职、停职处分後,在休职、停职处分期间未届满前因辞职
或其他原因而不再具有公务员身分者,因已非现任公务人员,故无上
开律师法修正条文第四条之适用。
三 上开律师法修正条文第七条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指律师於全国
任一法院登录後,即可在全国各法院、检察署及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
务。
四 欲在辖区尚无律师公会之福建金门地方法院或台湾澎湖地方法院执行
职务之律师,在律师法第二十一条修正後,参照律师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後段之规定,应暂先加入邻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师公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0.37.186
※ 编辑: nowash 来自: 175.180.37.186 (08/20 17:21)
1F:→ nowash:真正会影响的是有无加入桃园律师公会* 08/20 17:23
2F:推 APUDOOR:我指的是有无加入桃园律师公会 而非登录桃园法院 08/20 17:26
3F:→ APUDOOR:SORRY...写得太快了 让你产生误会 08/20 17:26
4F:→ APUDOOR:我改一下文章内容 08/20 17:26
5F:推 guanquan:金门澎湖的邻近地院是什麽? 08/20 20:53
6F:→ defent:福建省人民法院 08/20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