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chen (kc)
看板Lawyer
标题转发全联会致各公会有关律师纳入劳基法会议纪录
时间Sun May 12 17:49:00 2013
上一篇文章(
#1HZopBpe 3行业拟纳劳基法 农渔单位不领情)引述新闻报导提到劳委会准
备把含受雇律师在内的三行职业纳入劳基法,刚好前天收到台中律师公会转发的全联会函
及附件,就是讨论受雇律师纳入劳基法的议题。我想全联会函是希望各地方律师公会都寄
给全体会员,但至今我只收到台中公会的来函,恐怕其他公会不是不会转寄就是寄的太慢
了。我把这两份文放在dropbox public资料夹,连结如下,有兴趣的道长可以先下载来看
一看。
全联会102年5月9日(102)律联字第102085号致各会员公会函:
http://db.tt/Xsl1NfRW
劳委会102年4月3日「研商法律服务业之律师适用劳动基准法会议」会议纪录会议纪录:
http://db.tt/Ev2FQHST
其实102.4.3当天也同时另讨论了「实习律师在事务所实习期间是否为劳雇关系」议题
,惟因全联会并未把会议纪录转发给全体会员,我也不便迳行公开。但全联会理事长的
发言大致与
#1HWrvDHx 「无薪实习」这篇所引述理事长在律训开训典礼致词内容接近。
受雇律师纳入劳基法後,
#1HVL43oy 「老律师看待新进律师闲聊」文内提到的老律师说
「好几个受雇不断轮流给我出包,气的我把他们通通辞退」,要辞退(解雇)受雇律师
恐怕没那麽容易了。现在是「free to hire,free to fire」,将来纳入劳基法後要有
法定终止事由,且还受司法实务上普遍承认的「解雇最後手段原则」之拘束,是否能如
会议纪录上有学者提到的依民法第489条终止,恐非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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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60.29.65
1F:推 Richfun:解雇是最後手段,那将来就更难找实习了 05/12 18:27
2F:→ ROCKMANX6:实习是定期契约,应该还好。 05/12 18:28
3F:→ Richfun:要求适用劳基法的结果,减少实习缺额的现象并非不可能发生 05/12 18:29
4F:推 volkov:以後选法可以考劳社法,对劳动权益律师往後会更强悍 05/12 20:08
5F:→ kcchen:北律也在2013.5.16转发,但结论第二点那一页却漏失掉了。 05/16 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