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关於法条的写法
时间Thu May 2 13:17:27 2013
※ 引述《sirius410440 (无限石花)》之铭言:
: 我是药学系的
: 最近念到药师法
: 发现条文的句子常常用双否定的方式叙述
: 例如: "非经人体试验委员会之核准,
: 不得进行药品临床试验。"
: 几乎都是像这样的写法
: 怎就不能写作: "要进行药品临床试验,
: 必须经人体试验委员会核准。"之类的呢?
: 念书无聊,好奇一问。
这跟语气无关
这基本上就是诫命(义务)规范与禁止规范的不同而已
前者乃指要取得某项许可前,必须完成的义务
而後者则为禁止在未完成某项义务前,不得进行某项行为
两者规范着的重点不同
前者重在许可要件,後者重在禁止行为,通常接连着处罚的规定
详细内容可参
颜厥安,规范、行动与法体系— — 规范理论研究(摘要)*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rct=j&q=&esrc=s&source=web&cd=2&cad=rja&ved=0CDYQFjAB&url=http%3A%2F%2Fntur.lib.ntu.edu.tw%2Fbitstream%2F246246%2F12765%2F1%2F872414H0&ei=VPWBUZbQBZHpkAWpn4DABg&usg=AFQjCNEqRVhe102pdU-r4eFgWUEs0JRL8A&sig2=KDZUQfq7T1vBtEozNrZbcA&bvm=bv.45921128,d.dGI
以你所引的药品优良临床试验准则
第 13 条和第 16 条就是二种不同规范模式
第 13 条
非经人体试验委员会之核准,不得进行药品临床试验。
人体试验委员会於审查受试者同意书、试验计画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後,得
核准试验机构进行临床试验。
第 16 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主持人应取得人体试验委员会对受试者同意书和提
供受试者之任何其他书面资料之核准。
前项核准,应以书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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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hifree 来自: 59.120.39.93 (05/02 13:19)
1F:推 jack10630:感谢~ 05/02 13:21
3F:推 chihchien:推~ 05/02 17:12
4F:推 tazze:这篇有抓到基本的精神 推 05/02 23:25
5F:推 askey:颜老师赞 05/10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