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 )
看板Lawyer
标题Re: [问题] 请问公司法第223条
时间Sat Mar 9 19:09:04 2013
※ 引述《hysoka19 (C.A & Cat.Food.Men)》之铭言:
: 是这样的,最近实习遇到一个案子
: 简单来说,A公司有董事长甲,以及董事乙
: 又,乙又为B公司的董事长,但甲非B公司董事,AB两公司为关系企业,试问:若甲乙分别代表AB两公司签约时,何者公司须有改监察人代表公司之适用?
: 在下才浅,诉状草状内写只有A公司适用,指导律师则认为是B公司适用.....
: 请问板上各位先进,是否是在下观念有误,还请指教><
经济部 经商字第 47315 号
要 旨:
有关董事长为其他公司与公司有交涉者,依经济部函示,应由监察人为公
司之代表,如监察人出具由该董事长代表让与之同意书,与公司法第 223
条规定不合者,则董事长不应以其同意书,视为已获承诺而为双方代表
全文内容:让与人即股份有限公司 (甲) 之监察人代表公司出具由该董事长代表让与
之同意书: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之「董事」,既不问其有无代表
公司之权限,自亦及於董事长。盖董事长为其他公司 (他人) 与公司有交
涉,应由监察人为公司之代表,旨在防患董事长碍於同事之情谊,致有牺
牲公司利益之虞。倘监察人出具由该董事长代表让与之同意书,显与公司
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违,故该董事长不宜以该同意书,视为已获承诺
而为双方代表。
资料来源: 最新公司法解释汇编 (80年10月版) 第 108-2、223-1 页
参考资料来自法源法律网
您指导律师的见解比较正确!
※ 编辑: ChrisBear 来自: 39.15.10.217 (03/09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