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tineyu (小妤)
看板Lawyer
标题[问题] 请问有关家事事件法扶养费之执行部分?
时间Sat Jul 7 17:56:45 2012
小妹不才,向各位道长请益:
家事事件法193条前段「未成年子女扶养费债权之执行,不受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规定之限制」,该强制执行法第122条规定,是否仅列举规定?依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
条例第42条「军官、士官请领退除给与之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家事事件扶
养费执行之规定,是否及於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42条退休俸之范围?翻阅家事事
件法第193条之立法理由,似乎包含各种不得扣押之规定,但法条规定又不是如此明确,
不知各位道长有没有这方面实务经验,或足以支撑扶养费执行及於退休俸的依据?
因小妹手上有件家事案件调解中,我方当事人表达经济已陷窘迫,对方有高额退休俸,
虽然依新上路的家事事件法已不用缴纳执行费,但仍可能执行无着,因此决定在事证都
对她有利的情况下,在调解阶段即放弃她的权利,而无法等着先执行看看,没结果再来
想办法。所以小妹希望能找到明确的依据,让她放心将来的执行不致无结果,谢谢各位
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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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oukai2:看到小妹先推 07/08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