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greensnow (我要强健的体魄@"@)
看板Lawyer
标题医疗法修正公听会!!!
时间Tue Jun 26 22:17:00 2012
医疗刑责明确化?--是医病双赢?还是独厚医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医疗法第82条第3
项之修法
近来因医疗刑事案件数字居高不下,自去年年初时起,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即以
「医疗刑责明确化」为名,邀集多位立委连署提案增订医疗法第82条第3项条文:「医事
人员因执行业务致病人死伤者,以故意或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及偏离医疗常规为限,负刑事
责任。」,希冀透过修法将医事人员之刑责限缩於重大过失责任。
然而,我国刑法过失责任并无「重大过失」之概念,而医界虽举美国、德国、日本及中国
大陆等国之立法例,说明各国不乏以「重大过失」概念限缩医疗过失刑责之先例,但姑且
不论未来刑法是否引进如美国、德国、日本或中国大陆等国有关「重大过失」之概念,单
就上开各国法制与实务而言,日本及德国刑法就「重大过失」概念之运用,均非为减轻医
疗过失刑责所专设;而美国虽以医师是否有「明显重大疏失」作为认定医疗过失刑责之标
准,但此一标准之内容并非明确;至於中国大陆刑法医疗事故罪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之
认定,实与我国刑事过失之判断无异,只在法定刑上略作减轻而已。所以若仅以外国立法
例有「重大过失」之概念,就要作为修法减轻医疗过失刑责之立论基础,在法理上恐仍略
显牵强。
其次,若特意修法将医疗过失刑责降低至「重大过失」之程度,恐怕亦已违反平等原则而
有违宪之嫌。退步言之,即便本次修法并未违宪,在法理上也站得住脚,但细观医疗法第
82条第3项修正条文,其中所谓「医事人员」之范围、「严重违反注意义务」之判断及「
医事常规」之定义,均未明确规定,则上开条文若经修法通过,势将造成未来法律适用上
之极大争议,不仅未能改变病患「以刑逼民」之现状,亦将延滞诉讼之进行,对医事人员
反而更为不利。
此外,医界虽主张由於法官在为刑事判决时,须达毋庸置疑之心证,始可为有罪判决,故
病患藉「以刑逼民」之方式,反而较难获得合理之赔偿。但因民事诉讼程序是采当事人进
行主义,病患如欲向医师诉请赔偿,就须自负举证责任,而在目前医病资讯明显不对等之
情况下,由欠缺医疗专业知识之病患取得病历资料来证明医师有过失,并在法庭上进行攻
防以维护自身权益,恐非易事。因而,在欠缺配套之补偿机制下,就贸然限缩医事人员之
刑责,绝非适当,更将加深病患对医事人员之不信任,造成医病关系之恶化。
最後,鉴於本次医疗法之修正,虽聚焦於医事人员刑责之减轻,但更直接影响社会大众及
病患之权益,为此,建议在修法过程中,应让民众知悉修法动态,并促进正、反双方有更
多的讨论和对话,而不应偏听特定团体之意见、闭门造车。
作者为李永裕律师、国际刑事法学会台湾分会常务理事、新北市市政顾问
101年7月6日上午9点30分,法务部将举办医疗法修正公听会,
欢迎关心这项议题、及有兴趣的同道共襄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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