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Lawyer
标题Re: [新闻] 法官成被告最佳辩护人?
时间Wed May 16 11:41:01 2012
Really?
为什麽我获得讯息刚好和您相反
刑诉163的修正,早在民国91年间杨仁寿担任司法院秘书长期间就推动了
其将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的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修正为「得」依职
权调查证据,法院只有在「於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
,始依职权调查证据(第163条第2项)。这个当时被杨秘书长称为「头过身就过」
的开启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条文,却在稍後就被最高法院「打枪」。原来司法院兴
冲冲的行文最高法院,希望因为这个条文,改变最高法院数十年来难以改变依职
权调查被告不利事项的习惯。岂料最高法院以91年第4次决议「打了司法院一巴掌
」,结论简单的说就是:最高法院仍然不会因为第163条第2项的修正,而改变继
续调查不利被告证据的作法。直到一百年第四次刑庭会议才有所改变。
看来这年头光凭自己脑袋幻想就可以评论一切的人还蛮多的
裁判字号: 100年台上 第 6259 号
裁判案由: 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
裁判日期: 民国 10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按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此
为被告於刑事诉讼上应有之基本权利,联合国大会於西元一九四八年十二
月十日通过之世界人权宣言,即於第十一条第一项为明白宣示,其後於一
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之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再次
揭櫫同旨。为彰显此项人权保障之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於九十二年二月
六日修正时,即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明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
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并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公民与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将两公约所揭示人权保
障之规定,明定具有国内法律之效力,更强化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上
之地位,又司法院大法官迭次於其解释中,阐明无罪推定乃属宪法原则,
已超越法律之上,为办理刑事诉讼之公务员同该遵守之理念。
依此原则,
证明被告有罪之责任,应由控诉之一方承担,被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之义
务。从而,
检察官向法院提出对被告追究刑事责任之控诉和主张後,为证
明被告有罪,以推翻无罪之推定,应负实质举证责任即属其无可回避之义
务。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乃明定:「检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并指出证明之方法。」故检察官除应尽提出证据
之形式举证责任外,尚应指出其证明之方法,用以说服法院,使法官确信
被告犯罪事实之存在。倘检察官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之积极证
明,或其指出证明之方法,无法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者,为贯
彻无罪推定原则,即应为被告无罪之判决。
法官基於公平法院之原则,仅
立於客观、公正、超然之地位而为审判,不负担推翻被告无罪推定之责任
,自无接续依职权调查证据之义务。故检察官如未尽举证责任,虽本法第
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法院为发现真实,得依职权调查证据。但於
公平正义之维护或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
」然所称「法院得依职权调查证据」,系指法院於当事人主导之证据调查
完毕後,认事实未臻明白,而有厘清之必要,且有调查之可能时,得斟酌
具体个案之情形,依职权为补充性之证据调查而言,
非谓法院因此即负有
主动调查之义务,关於证据之提出及说服之责任,始终仍应由检察官负担
;
至但书中「公平正义之维护」虽与「对被告之利益有重大关系事项」并
列,或有依体系解释方法误解「公平正义之维护」仅指对被告不利益之事
项,然刑事诉讼规范之目的,除在实现国家刑罚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外,尚
有贯彻法定程序以保障被告基本权利之机能,此乃公平法院为维护公平正
义之审判原则,就「公平正义之维护」之解释,本即含括不利益及利益被
告之事项。且但书为原则之例外,适用上必须严格界定,依证据裁判及无
罪推定原则,检察官之举证责任不因该项但书规定而得以减免,所指公平
正义之维护,既未明文排除利益被告之事项,基於法规范目的,仍应以有
利被告之立场加以考量,
否则,於检察官未尽实质举证责任时,竟要求法
院接续依职权调查不利被告之证据,岂非形同纠问,自与修法之目的有违
。基此,为避免抵触无罪推定之宪法原则及违反检察官实质举证责任之规
定,
「公平正义之维护」依目的性限缩之解释方法,自当以利益被告之事
项为限。至本法第二条第一项对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应一律注意,
仅属训示规定,就证据层面而言,乃提示法院於证据取舍判断时应注意之
作用,於举证责任之归属不生影响。
检察官如未於起诉时或审判中提出不
利於被告之证据,以证明其起诉事实存在,或未指出调查之途径,与待证
事实之关联及证据之证明力等事项,自不得以法院违背本法第一百六十三
条第二项之规定,未依职权调查证据,有应於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未予调
查之违法,执为提起第三审上诉之理由。
※ 引述《greatshiau (百P)》之铭言:
: 不得不说,最高法院作成这个决议跟什麽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根本没关
: 最高法院前院长杨仁寿就说了,这个决议一出来,最高法院马上少了200多件案子
: 约10分之1,最高法院根本只是想省力
: 再者,职权调查和无罪推定根本没有关系,不然那麽多国家采职权调查主义,岂不都
: 违反无罪推定?更不用说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64条第6项和65条第4项)亦采法官职权
: 调查,用无罪推定想导出法院只调查被告有利的证据,是当大家是白痴吗?
: 还是这是具有台湾本土特色的"改良式无罪推定"?佩服佩服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1F:→ greatshiau:我的意思是说,最高法院的见解不对,你拿最高法院的判 05/16 11:52
2F:→ greatshiau:决回我,看来你不懂我的意思 05/16 11:53
3F:→ greatshiau:最後一句原句奉还 05/16 11:54
4F:→ greatshiau:最高法院根本不关心啥主义,他要减少案件! 05/16 11:56
刑诉163的修正,早在民国91年间杨仁寿担任司法院秘书长期间就推动了
岂料最高法院以91年第4次决议打了司法院一巴掌
再来您所谓最高法院要减少案件!
不知您要怎麽减少?
以程序审查直接驳回还是实质审查驳回?
如果是後者
最高法院的法官还是得写判决书
案件根本没有减少
所以一切根本只是你自己的幻想而已
离现实差距太远
5F:推 hiphoprabbit:其实我觉得把法官职权调查证据完全拿掉就好 05/16 12:08
6F:→ hiphoprabbit:不必分什麽有利不利 这样检方应该就没话说了吧? 05/16 12:08
当初修法就想拿掉了
但是法务部极力反对
所以才有今天的折衷版本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4.34.53.151 (05/16 12:10)
7F:推 CrazyMarc:完全拿掉也不好,有的时候非强制辩护案件的被告是需要法 05/16 12:09
8F:→ CrazyMarc:官职权调查对被告有力的证据,不然会很明显武器不对等 05/16 12:10
9F:推 hiphoprabbit:对美国法制不熟 不知道完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何运作 05/16 12:11
10F:→ hiphoprabbit:但我觉得台湾的司法文化 给法官职权调查证据权很容易 05/16 12:11
11F:→ CrazyMarc:且法官得职权调查对被告有利的证据也不是漫无边际变成被 05/16 12:11
12F:→ hiphoprabbit:变成法官职权调查对被告不利的证据 最好顺便连起诉状 05/16 12:11
13F:→ CrazyMarc:告辩护人,只是事实在真伪不明,被告有利自己的陈述有相 05/16 12:12
14F:→ hiphoprabbit:一本主义一起改 避免卷证并送下让法官有任何的预断 05/16 12:12
15F:→ CrazyMarc:当可能调查证据的情况,才算是有职权调查必要。 05/16 12:12
16F:→ hiphoprabbit:其实实务上很多被告虽不是学法律 他们自己也懂要调查 05/16 12:12
17F:→ hiphoprabbit:什麽证据 职权主义我觉得必没有考量司法实际运作情况 05/16 12:13
18F:推 hiphoprabbit:1. 把被告当成白痴 2. 把法官想成真得很公正 05/16 12:18
19F:→ hiphoprabbit:但其实这两个假设根本都不成立 实际的情况是 法官预 05/16 12:18
20F:→ hiphoprabbit:断非常严重 听过一位法官朋友说过 他们之前导师跟他 05/16 12:19
21F:→ hiphoprabbit:们说: 要相信自己看到卷的第一直觉 不要听辩护人说啥 05/16 12:19
22F:→ greatshiau:报告H大,杨前院长自己说的,直接驳回,程序解决10分之 05/16 13:34
23F:→ greatshiau:一的案子 05/16 13:34
杨前院长说的是
实质审查的程序驳回吧
程序审查庭只能形式审查上诉的程序要件
不涉及法律解释问题
至少我到目前为止还没看过程序审查庭直接以163II驳回的
况且有利不利没进入实质审查怎麽判断?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4.34.53.151 (05/16 13:59)
24F:推 cyora:按理讲不是应该看卷内的证据来判断,而不是凭第一直觉嘛… 05/16 16:23
25F:推 hiphoprabbit:哈 他们老师就降教的阿 就是降才不想让法官职权调查 05/16 17:36
26F:推 alomar20:噗~~请问楼上..卷里面不也有辩护人在侦查中的辩词吗XD 05/16 21:55
27F:→ alomar20:那这样的第一直觉不也是有看到辩护人的辩词?? 05/16 21:55
28F:→ alomar20:而且直觉可能有利被告也可能不利被告 05/16 21:56
29F:→ alomar20:不利被告就叫预断??那有利被告应该叫大律师英明罗..XDD 05/16 21:56
30F:推 simon5955qoo:其实不需要有太大、太多的理论幻想,那只存在於学界 05/17 01:32
31F:→ simon5955qoo:。实务只有一个~结案。 05/17 01:32
32F:推 hiphoprabbit:1.被告侦查中未必有请辩护人 2. 纵使有请 在不能阅卷 05/17 08:25
33F:→ hiphoprabbit:的情况下能实质辩护? 3.如果审判中法官都不必听辩护 05/17 08:26
34F:→ hiphoprabbit:人的答辩 那要开庭干麻? 都改成书面审理不更省事? 05/17 08:27
35F:推 alomar20:开庭可以做的事情可多了..岂止辩护人的答辩?? 05/17 20:30
36F:→ alomar20:我的重点是..如果为何只有不利被告才叫预断?? 05/17 20:31
37F:→ alomar20:如果法官看卷直觉有利被告的..那您要不要提醒法官 05/17 20:32
38F:→ alomar20:记得多听听公诉检察官放几个屁?? 05/17 20:32
39F:推 hiphoprabbit:1.奇怪 到底是谁说只有对被告不利的才叫预断? 05/17 21:03
40F:→ hiphoprabbit:2. 审判中可以做的事很多 但难道不包括听辩护人或检 05/17 21:04
41F:→ hiphoprabbit:方的攻防? 3.就是因为某些法官这样的心态 更让人觉得 05/17 21:04
42F:→ hiphoprabbit:有必要节制法官权力 朝向完全的当事人主义改革 05/17 21:05
43F:推 alomar20:哪种心态??听到某法官这样讲.就等於法官会有这样的心态? 05/18 06:44
44F:→ alomar20:讲难听点..案子一到手难免会有些主观上的判断 05/18 06:44
45F:→ alomar20:但随着案件的进行看法事会改变的..这跟什麽职权主义 05/18 06:45
46F:→ alomar20:还是当事人主义..根本没关联 05/18 06:45
47F:→ alomar20:法官真要判有罪..你以为他不会提示检察官举证? 05/18 06:46
48F:→ alomar20:法官应要判无罪..你以为他不会去切割证据间的关连性? 05/18 06:46
49F:→ alomar20:把当事人主义拿来当成节制法官权利的说法根本是笑话 05/18 06:48
50F:→ alomar20:照你这样讲..德国法官不就呛到抓不住..XD 05/18 06:48
51F:推 alomar20:就算采完全当事人+陪审团..这些陪审团就不会先入为主?? 05/18 06:54
52F:→ alomar20:你是太神话当事人主义了..还是太相信人性?? 05/18 06:54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01.asp
参、 刑事诉讼改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後,立即而明显的成效是什麽?
一、 可使检察官慎重起诉、避免被告奔波往返於法院、苦於讼累:
新刑事诉讼法设有起诉审查制度,检察官对被告犯罪事实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
否则将被法院驳回起诉,而检察官也必须到法庭实行公诉,说服法官相信被告
确实有犯罪行为。所以检察官为求不被法院驳回起诉,势必认真查证、审慎起
诉。又纵使有少数案件是在证据明显不足又无法补正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因法
院可以不经过冗长的调查及言词辩论程序,直接以裁定驳回起诉,无辜的被告
就不必苦於讼累,奔波往返於法院,这对於人权的保障有极大的帮助。
二、 法院与检察官的工作职责得以厘清,确立公平法院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後,
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将由主动纠问被告的角色转变
为中立听讼的裁判者。而检察官必须到法庭切实实行公诉,提出被告犯罪的证据
并且说服法官。法官不再用对立的立场质问被告,也不再接续检察官蒐集
对被告不利证据的工作。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双方举证不足、或者为了维护公
平正义及被告利益所必要时,才依职权介入证据的调查。如此一来,法庭活
动的样貌将完全改观,职司审判的法官,其所担当者乃平亭曲直、客观听讼、
保障人民权利的角色,而负责犯罪追诉的检察官则能够积极举证、摘奸发伏、
打击犯罪。而在法院与检察官的工作职责完全厘清後,一定能够提升人民对
法院及检察官的双重信赖,实现司法公正的理想。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4.8.72.22 (05/18 07:42)
53F:推 hiphoprabbit:1. 哪种心态?就是前面所述法官那种只相信自己第一时 05/18 09:21
54F:→ hiphoprabbit:间直觉 觉得辩护人讲得都是屁的心态 05/18 09:21
55F:→ hiphoprabbit:2. 如法官心证会随着检辩攻防以及诉讼进行改变 05/18 09:22
56F:→ hiphoprabbit:那很好 这才是正常 3.德国法官会不会有我前开所述心 05/18 09:23
57F:→ hiphoprabbit:态我不晓得 但职权主义在台湾 肯容易造成法官滥权 05/18 09:24
58F:→ hiphoprabbit:4. 为了避免预断 美国法有很严格的证据排除法则 避免 05/18 09:25
59F:→ hiphoprabbit: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进入审判庭污染法官或陪审员的心证 05/18 09:26
60F:→ hiphoprabbit:可不是像我国刑诉159条以下那种玩假的证据能力 XD 05/18 09:26
61F:推 takewind:什麽都是假的...只有结案是真的 05/19 12:00
62F:推 alomar20:"一定能够提升人民对法院及检察官的双重信赖"??? 05/20 07:43
63F:→ alomar20:我看的都笑了..你是活在幻想的平行世界吗?? 05/20 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