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98 (四只脚走路)
看板Lawyer
标题Re: [新闻] 愤怒!利息超过2千元 课健保补充保费
时间Sun Mar 18 21:18:00 2012
修正後全民健康保险法第31条
第 31 条
第一类至第四类及第六类保险对象有下列各类所得,应依规定之补充保险
费率计收补充保险费,由扣费义务人於给付时扣取,并於给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险人缴纳。但单次给付金额逾新台币一千万元之部分及未达一定金
额者,免予扣取:
一、所属投保单位给付全年累计逾当月投保金额四倍部分之奖金。
二、非所属投保单位给付之薪资所得。但第二类被保险人之薪资所得,不
在此限。
三、执行业务收入。但依第二十条规定以执行业务所得为投保金额者之执
行业务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额计算保险费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费义务人因故不及於规定期限内扣缴时,应先行垫缴。
第一项所称一定金额、扣取与缴纳补充保险费之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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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这样看
受雇律师接自案和老板拆帐,应该可以没任何影响
算入事务所收入,再以奖金形式发放
对吗?(随意讲讲,没仔细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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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以後有更多事情要注意了
健保税真是不简单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额计算保险费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以後放定存更惨罗,就算没有超过27万免税额
也要从你那微薄的利息所得再拿一条健保"税"
包租公包租婆也会中奖
长期投资股票收取利息也是一样
另外最近在讨论证所税问题满凶的,不知道各位道长有无关心
毕竟这行业没退休金,如果开徵,将对於长期投资报酬率影响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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