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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doma (批币都被鬼咬走了@@)》之铭言: : 案件是民事损害赔偿 : 被告在非法院所在之监所,有合法送达 : 小弟是原告诉代 : 被告则是没请律师 : 刚刚接到书记官来电 : 要我们去缴一笔"提解费" : 是把被告提来开庭的费用(或是把被告先安置在法院所在地监所的费用) : 说原告起诉所以要负担 : 听了有点傻眼...哪有原告要付钱让被告来开庭的道理 : 有这麽佛心的喔 : 问了一下书记官他说没搞错是法官批示要我们缴钱 : 想请教提解费不去缴会怎样? : 被告不被提来开庭不是正好一造辩论判决 : 法院会以原告没缴钱就诉不合法驳回诉讼或视为合意停止吗orz : 有道长遇过类似的情况吗?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民国 0年00月00日 座谈机关:司法院第一期司法业务研究会 资料来源: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2辑 266页 法律问题:原告所有财物在新竹县为被告所窃,向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对现尚在台湾高      雄监狱服刑之被告,提起请求损害赔偿之诉。经法院裁定命原告预纳借提      被告之费用,原告拒不预纳,应如何处理 ? 讨论意见:甲说: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诉讼行为需支出费用者,         得命当事人预纳之。借提被告系诉讼进行必要之行为,原告经法院         裁定预纳借提费用而不预纳,诉讼无从进行,应依同法第二百四十         九条第一项第六款起诉不备其他要件,裁定驳回其诉。      乙说:预纳借提被告之费用,并非起诉必备要件,不能因原告不遵命预纳         ,而裁定驳回其诉。如法院有款可垫,可先行垫支,否则仅能俟被         告服刑期满,再行审判。      丙说: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当事人两次不到场视为撤回其诉,         或命一造辩论。      结论:依现行法而言,不交费用则不进行诉讼;至行政上如何报结及报结         後案卷如何处理,请司法院第一厅研究。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原告提起诉讼,如不依规定缴纳裁判费,经法院限期命其补      正仍不补正者,固属欠缺诉讼成立要件,应以裁定驳回之。惟借提费用等      其他诉讼费用,如原告不依法院命令预纳,法院仅得不为该需要费用之行      为,不得视为撤回或裁定驳回其诉。(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决      议参照)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民国 0年00月00日 座谈机关:司法院第一期司法业务研究会 资料来源: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2辑 263页 法律问题:当事人在监所(已於相当时期受合法通知),经法院命原告预纳借提费用      而不遵命预纳如何处理 ? 讨论意见:甲说:法院得不为借提,致该诉讼事实上不能进行。      乙说:法院得不为借提,此际,如系原告在监所,应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         不到场,法院得依到场被告之声请或经再传後并得依职权由一造辩         论而为判决,或於被告迟误两次言词辩论期日时,视为撤回其诉,         如系被告在监所,应认为被告有正当理由不到场,该诉讼始属事实         上不能进行。(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         条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一条)      结论:依现行法而言,不交费用则不进行诉讼;至行政上如何报结及报结         後卷宗如何处理,请司法院第一厅研究。 司法院第二厅研究意见:原告提起诉讼,如不依规定缴纳裁判费,经法院限期命其补      正仍不补正者,固属欠缺诉讼成立要件,应以裁定驳回之。惟借提费用等      其他诉讼费用,如原告不依法院命令预纳,法院仅得不为该需要费用之行      为。(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决议参照) 发文字号:(77)厅民一字第 736号 发文日期:民国77年06月17日 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7辑 466页 法律问题:甲在某法院诉请判决与乙离婚,乙羁押於其他法院辖区之看守所,乙未委      任诉讼代理人到场,法院裁定命甲缴纳借提费用以派警前往迎提,甲不缴      借提费,法院应如何处理。 讨论意见:甲说:借提费亦为诉讼费用,为当事人诉讼行为所须支付之费用,固得命         当事人预纳,但当事人如不依法院裁定预纳费用,法院仅得不为该         需要费用之行为(借提),借提费非如裁判费依法律规定为起诉必         备之程式,如不缴借提费,不得认为起诉不合程式,或不备其他要         件,而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驳回,(         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民刑庭总会决议参照)但事实上如         不办借提,案件无法审判,盖被告在押,失去自由,为不到庭正当         理由,乃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法院不得行         一造辩论而为判决,为解决问题,法院应继续通知原告前来缴纳借         提费。      乙说:借提费虽非如裁判费依民事诉讼费用法规定为起诉必备程式与要件         ,但事实上被告在押他法院看守所,如不办借提,被告不到庭,为         有正当理由,不得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一造         辩论判决。故借提程序为起诉审判在押他法院辖区看守所或监狱被         告之必备要件,而预纳借提费又为办理借提所需之程序,且为原告         之义务,故解释上应认为预纳借提费应为本件起诉所必备之程式或         要件。如当事人不缴纳,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         项第六款之规定裁驳回。否则当事人不缴借提费,法院既无法借提         审判,亦无法行一造辩论判决,又不得依起诉不合程式驳回,案件         将无终结之可能。 审查意见:原则上应采甲说,惟如此将使案件久延不能终结,故本院实务上有通知被      告预缴提解费用,或委任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如不缴费又不委任诉讼代      理人时,即认其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为一造辩论判决者,此种办法是否      可行,并请讨论送请司法院核示。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司法院第一厅研究意见:当事人不依法院裁定预纳借提费,并非欠缺起诉程序上必备      之程式或其他必备之要件,不能认原告之诉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第一项第六款规定起诉不合法之情形而以裁定驳回。故原告不缴借提费,      法院仅得不为该借提之行为,但不为借提,被告在押而不能到庭,应认有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法院不得行一造辩论而为      判决,本件应采甲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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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推 simon5955qoo:就是要缴提解费,不缴民事被告不会到庭。 11/19 22:57
18F:推 freshwensin:我也是被通知要缴提解费的原告....谢谢分享!! 11/20 12:13
19F:推 mattlau:没错 就是民事诉讼法九十四条之一 11/2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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